邢建赛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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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厂与B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邢建赛卿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5日 3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A自来水厂,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XX隔壁(育才路北XX)。

投资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XX,上海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B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XX。

法定代表人:鲍**,该镇镇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718日淮安市淮安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淮办发[2014]62号关于印发《淮安区农村水厂回购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用三年的时间实施区域供水工程,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回购全区所有个人投资经营的126家水厂;个体小水厂按照重置价及折旧程度扣除有关投入,谈判确定补偿标准;全区于20141231日前,统一完成回购任务。

2017419日,B政府(甲方)与A自来水厂(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对于镇政府回(收)购A自来水厂一事,经双方多次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镇政府回(收)购A自来水厂必须对照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实施,双方不得提出与政策无关的要求,确保双方合法权益。二、在操作过程中,双方做到权益上平等、事务上公平、司法上公正。各项事由均按司法程序进行实施。最终结果以法院裁决为准,双方不得提出法院裁决以外的任何条件。三、双方要相向而行,真诚推动,确保在201758日前进入相关法律程序,为A自来水厂提起诉讼创造条件。双方均无条件服从法院提出的相关事项。本协议上述三条,如有违约或不履行,造成后果、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均由违约方负责。该协议上有B政府盖章和代表人张XX签名以及A自来水厂盖章及代表人冷XX签名。

2017517日,B政府向冷XX发出通知一份,内容:你现经营的A自来水厂原为镇属自来水厂……请你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申报相关涉及回购的完整资料,以便政府落实对你的相关补偿事宜。

201753日至2017519日,B政府组织人员与A自来水厂人员对A自来水厂前哨居委会供水区域的管道长度、水泥路面、漕宽、漕深、入户配件、管道年限、跨河钢管及跨河管道布局、闸伐布局、管网配件数等进行了实地核查,并于2017612日形成了《A自来水厂资产管网工程(前哨居供水区域)登记汇总簿》,……

2017510日至2017511日,B政府组织人员与A自来水厂人员对A自来水厂流均居委会、镇区、镇西供水区域的管网配件、入户管道抽样登记、闸伐布局、管道年限、入户水表、跨河管道等进行了实地核查,并于2017612日形成了《A自来水厂资产管网工程(流均居、镇区、镇西供水区域)登记汇总簿》……

2017517日,B政府组织人员与A自来水厂人员对A自来水厂渔业村供水区域的管网配件明细等进行了详细核查,并于2017612日形成了《A自来水厂资产管网工程(渔业村供水区域)登记汇总簿》……

2017519日至2017522日,B政府组织人员与A自来水厂人员对A自来水厂南XX的管网铺设年限、装表到户及材料配件、供水设备、跨河管道布局、管网配件数等进行了实地核查,并于2017612日形成了《A自来水厂资产管网工程(南XX)登记汇总簿》……

2017920日,B政府与A自来水厂出具《共同说明》一份,内容为:2017419B政府和冷XX的A自来水厂达成通过司法程序由B政府回购冷XX的A自来水厂全部资产协议,其中对于回购价款的确定,双方均同意以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作为依据。A自来水厂的管网及配套的设施等资产全部移交给B政府,该回购(收购)协议已生效并正在履行!双方一致确认上述协议必须全部遵守,不得采取其他非司法程序的方式处理水厂回购事宜……

2017710日,A自来水厂申请对其所有的水厂设施、设备、道路等全部工程进行造价评定。……2018321日,江苏XX公司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A自来水厂各供水区域管网、配件、设备、设施、施工时间、施工方式等工程量确认表以及2018314日质证笔录,作出苏众合司法鉴定[2018]001号《关于淮安区XX厂、设施设备、道路等工程造价的鉴定报告》,该报告鉴定结论为:本项目工程总造价:7,717,456.66元(大写:柒佰柒拾壹万柒仟肆佰伍拾陆元陆角陆分)。

A自来水厂为此鉴定交纳了鉴定费73000元。

2018924日,B政府向A自来水厂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为:A自来水厂:你厂和我单位于2017419日签订《协议书》,就你厂资产回购事宜达成一致。双方约定你厂最迟在201758日进入司法程序,但你厂直至201773日才提起诉讼。在诉讼中,你厂与我单位在2017920日共同声明,你厂将所有管网及配套设施等全部资产移交给我单位,但直至现在你厂也未向我单位移交准备回购的管网和配套的设备。在诉讼和委托评估期间,你厂违反约定,擅自多次将你厂控制的供水管线接到淮安区XX的主供水管网上向你厂范围的用户供水获利,园区私接的管线被区供水公司流均营业部强制截断,引发纠纷。目前在流均集镇上,你厂仍将供水管线私自接在区供水公司流均营业部的供水管线上,你方的行为直接影响我镇居民的统一供水。为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我单位多次要求你厂将回购的A自来水厂资产移交我单位,但你厂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移交。你厂的行为已违反《协议书》和《共同声明》的约定,你厂的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相关损失由你方承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书面通知你厂,你我双方于201749日签订的《协议书》不再履行并予以解除。特此通知!

一审另查明:B政府下辖18个村居,目前除流均中学外,改水工程已全部完成。

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原审程序是否得当;二、二审所形成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二,上诉人A自来水厂主张B政府应按照兴化XX公司的鉴定意见支付资产收购款。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A自来水厂和被上诉人B政府就收购资产价款达成一致意见以双方签字书面的登记汇总表作为依据,以诉讼中司法鉴定确定的价款作为最终收购价格。后在本案一审中启动两次鉴定,一审法院均未采纳两次鉴定意见,且以上诉人A自来水厂不同意再次启动鉴定为由,判决驳回上诉人A自来水厂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B政府在二审中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涉案登记汇总簿中记载的路面破复与否以及管道铺设与客观事实不符,并申请对路面破复与否以及管道铺设真实性进行鉴定,因本案涉及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启动司法鉴定能够更加准确的反映上诉人A自来水厂的资产状况,也能更加准确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本院二审依据汇总登记簿对路面破复与否以及管道铺设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经现场勘察作出鉴定意见。上诉人A自来水厂不服该鉴定意见并提出93处异议,鉴定机构对93处异议均予以一一回复,本院经审查认为,鉴定机构采取现场勘查方式,对于上诉人A自来水厂提出的异议均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和相关照片作为依据。上诉人A自来水厂仍然不服鉴定机构的回复,后本院协调双方当事人进行再次现场复勘,并共同选择确认九条线路进行现场复勘,鉴定机构在对现场复勘后出具补充意见。对于上诉人A自来水厂对二审鉴定机构主体存在异议。对此认为,二审中被上诉人B政府申请对路面破复与否以及管道数据真实性进行鉴定,上诉人A自来水厂不同意鉴定,本院按照规定通知上诉人A自来水厂选取鉴定机构的时间及地点,上诉人A自来水厂并未参加,亦未参加鉴定机构的现场勘查,且二审鉴定机构系本院在鉴定人名录中通过摇号产生。同时上诉人A自来水厂二审中向本院提供的淮安市司法局出具的说明和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回复并不能证明二审鉴定机构不能从事司法鉴定,故上诉人A自来水厂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案二审所形成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被上诉人B政府对于收购的其他资产价款同意以兴化XX公司鉴定意见确认的价款为依据(房屋建筑物评估价为5.8万元、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评估价为1.9万元、机器设备评估价为17.07万元、车辆评估价为1.24万元、家具家电评估价为1.09万元,合计27.1万元),被上诉人B政府应支付上诉人A自来水厂资产收购款项为XXX元。

另,本案系由被上诉人B政府收购上诉人A自来水厂资产所引起,作为收购方被上诉人B政府应在与上诉人A自来水厂磋商收购时就确定收购价款,而被上诉人B政府却选择在诉讼中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来确定收购价款,且一审中第二次司法鉴定和二审中司法鉴定均是被上诉人B政府所申请,被上诉人B政府应承担司法鉴定所产生的费用,故本案一、二审中江苏XX公司鉴定费73000元、兴化XX公司评估费48000元,江苏XX公司鉴定费120000元,均由被上诉人B政府负担。

综上,上诉人A自来水厂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因二审进行鉴定导致出现新的事实,一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7)0803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

二、本诉被告淮安区流均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本诉原告淮安区XX厂XXX元;

三、驳回本诉原告淮安区XX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B政府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邢建赛卿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业务,商事争议解决以及公司法律服务,包括刑事风险识别与评估,企业合规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网络法律、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