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建赛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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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邢建赛卿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5日 2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

辩护人邢XX,上海市XX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19]3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邢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陈X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通过他人投注足球赌盘并返点获利及自己开设足球赌盘的方式开设赌场。期间,在其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工作单位招揽同事王某某、卞XX、刘某、黄某某、翟XX等人参赌,共收取赌资人民币50余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自被告人陈X处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卞XX、刘某、黄某某、翟XX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等为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故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X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程 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邢建赛卿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业务,商事争议解决以及公司法律服务,包括刑事风险识别与评估,企业合规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网络法律、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