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邢建赛卿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5日 3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XX,上海市XX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吴X,女,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原告A公司(以下至主文简称A公司)诉被告吴X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XX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X、邢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请求法院判决:
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00元;
2、被告归还原告截止2016年5月31日的利息10640.92元,归还原告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A公司返还剩余借款本金360000元,支付利息(含罚息)10640.92元,并继续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0元,减半收取3430元,由被告吴X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