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建赛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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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邢建赛卿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5日 4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X,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杨XX、邢XX卿,上海XX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公诉刑诉(2017)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X及其辩护人杨XX、邢XX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0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董X驾驶一辆牌号为沪BA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徐汇区华亭XX由北向南行驶,在延庆XX南北方向机动车信号灯绿灯亮时,左转弯向东行驶,未停车让行,将正在路口东侧遇人行信号灯为绿灯时,由南向北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被害人励某某撞倒致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9日死亡。经调查认定,董X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董X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董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董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因疏忽大意导致犯罪,有自首情节,并已借款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盛某某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手机通话记录、110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民事调解书、刑事谅解赔偿协议、上海XX公司鉴定意见书、上海XX公司检验报告书、上海XX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录像、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被告人董X的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董X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董X,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罗 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连XX
邢建赛卿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业务,商事争议解决以及公司法律服务,包括刑事风险识别与评估,企业合规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网络法律、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