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建赛卿律师
邢建赛卿律师
综合评分:
4.8
(来自1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长宁区执业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施X、王X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邢建赛卿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5日 3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X,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四川省巴中市。

被告人王X,女,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

辩护人尹XX、邱X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骆X2,女,195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邢XX,上海市XX律师。

被告人李X2,女,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人乐XX,女,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

辩护人顾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董XX,女,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姜XX、金X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黄XX,女,194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三部刑诉〔2019〕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X、王X、骆X2、李X2、乐XX、董XX、黄XX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X、王X、骆X2、李X2、乐XX、董XX、黄XX,辩护人尹XX、邢XX、顾X、姜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施X、王X以上海XX公司的名义,虚构上海市政府举办“健康普查会”的事实吸引中老年人参加体检,并雇佣被告人骆X2、黄XX假扮中山医院及瑞金医院的医生,雇佣被告人李X2、乐XX、董XX作为销售人员,通过虚假宣传功效的方式骗取他人购买“灵芝孢子粉”。其间,2018年12月,被告人施X、王X组织被告人骆X2、李X2、乐XX、黄XX在本市杨浦区平凉XXXXX号沪东工人文XX内骗得被害人李X人民币(下同)1万余元。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施X、王X组织被告人骆X2、李X2、乐XX、黄XX、董XX在杨浦区开鲁XX内骗得被害人杨XX9000余元、骗得被害人骆X13000余元。

2019年4月16日,民警至杨浦区开鲁XX内抓获被告人施X、王X、骆X2、乐XX、董XX、黄XX,同时查获手提电脑、心血管功能测试诊断仪等。当日11时30分许,民警在杨浦区XX内抓获被告人李X2,在李处查扣被害人骆X1支付的钱款3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施X、王X在亲友帮助下向被害人李X、杨XX进行退赔并取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施X、王X、骆X2、李X2、乐XX、董XX、黄XX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杨XX、骆X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收据复印件、心血管功能测试诊断仪报告单复印件、服务卡复印件、灵芝孢子粉照片复印件,证人孙X某、周某某、陈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登记保存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信息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收条、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施X、王X、骆X2、李X2、乐XX、董XX、黄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施X、王X、骆X2、李X2、乐XX、董XX、黄XX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施X、王X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被告人骆X2、李X2、乐XX、董XX、黄XX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X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X、王X、骆X2、李X2、乐XX、董XX、黄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施X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王X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骆X2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李X2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乐XX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董XX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黄XX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可以适用缓刑,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施X、王X、骆X2、李X2、乐XX、董XX、黄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尹XX、邢XX、顾X、姜XX,律师李琨、郑X、刘XX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X、王X、骆X2、李X2、乐XX、董XX、黄XX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上述被告人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施X、王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骆X2、李X2、乐XX、董XX、黄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X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X、王X、骆X2、李X2、乐XX、董XX、黄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施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骆X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X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乐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董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黄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黄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八、扣押在案的钱款发还被害人骆X1,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周广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XX

邢建赛卿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业务,商事争议解决以及公司法律服务,包括刑事风险识别与评估,企业合规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网络法律、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