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十余年,育有一女,正读初三。张先生第二次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张先生不服,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双方已分居满一年,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同时称李女士频繁骚扰、到单位闹事,导致其被处分、免职。李女士不愿离婚,更担心二审改判,遂委托张俊红律师代理二审。
办案经过
张俊红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急于在“分居满一年”上硬碰,而是先全面阅卷、梳理一审证据,逐项拆解上诉理由。
第一,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双方结婚十余年,共同养育女儿、购置房产车辆,并非“未建立夫妻感情”。李女士答辩称,张先生提起离婚之诉受案外第三人干扰,第一次起诉只是“走个过程”,离婚意愿并不真实、坚决。张俊红律师据此向法庭说明,张先生的离婚诉求存在外部因素,不能简单认定感情破裂。
第二,分居与骚扰是否属实。 张先生称分居满一年,但李女士一直在家照顾孩子;张先生称李女士到单位骚扰,但李女士系去核实情况、配合单位调查,且张先生已数月不上班,所谓“在单位骚扰”不合常理。张俊红律师逐项指出证据漏洞,削弱上诉理由的可信度。
第三,孩子利益如何考量。 女儿正上初三,面临中考。张俊红律师指出,张先生长期不回家,李女士独自照顾孩子,此时判决离婚,对孩子学业和心理都会造成冲击。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应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这三组答辩,与二审法院的裁判思路高度契合。
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结婚十余年,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女儿尚未成年,正值中考之际,需要父母照顾关爱;夫妻矛盾可以通过沟通解决,不应采用极端方式;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李女士守住了婚姻修复的机会,也避免了女儿在中考前经历家庭剧变。
律师心得
张俊红律师,执业十余年,代理过大量婚姻家事案件,尤其擅长处理多次起诉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争议等复杂案件。
她认为,被告代理不是简单说“不同意离婚”。面对“分居满一年”的上诉理由,律师要做的,是拆解对方的证据链条,找到感情尚未破裂的事实支撑,并把子女利益、社会效果纳入答辩。专业律师的价值,就是在被动局面中帮当事人守住底线,争取时间与机会。
张俊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