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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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大理市苍XX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黄晓曼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6日 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黄律师代理的原告:张X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苍XX公司签订的《网约车驾驶员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苍XX公司退还原告押金20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林X、李XX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苍XX公司拖欠原告的债务本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张X与被告苍XX公司签订的《网约车驾驶员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张X按合同约定向被告苍XX公司交付了押金2万元及按约定完成被告苍XX公司提供的网约客车服务,被告苍XX公司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保底费用及车费提成,因被告苍XX公司提供的车辆被第三方收回,原告无法继续履约,被告苍XX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苍XX公司签订的《网约车驾驶员合作协议》及被告苍XX公司退回原告押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逾期利息,双方在合同中无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林X、李XX是否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林X、李XX承诺的出资到位时间均已届满,原告提交的被告苍XX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中无被告林X、李XX实缴出资的信息,被告林X、李XX未举证证明已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故原告主张被告林X、李XX应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张X与被告大理市苍XX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签订的《网约车驾驶员合作协议》。
  二、被告大理市苍XX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X押金20000元。
  三、被告林X、李XX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大理市苍XX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黄晓曼,女,法学学士学位,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至今,先后参与办理多起“扫黑除恶”专线斗争案件,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大理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920********0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人身损害、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