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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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杨XX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黄晓曼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6日 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黄律师代理的原告:李X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其偿还给天津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安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保险费、贷款担保费、贷款服务费共计278258.9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52790.3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按3.7%计算的利息251.53元;以15543.23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至按3.7%计算的利息25.21元;以278258.98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李X将其向天津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的资金400000元转借给被告杨XX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被告向原告所借的399000元,被告应当予以返还。被告明知原告出借的资金来源于银行的贷款而仍向原告借款并实际使用资金,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知晓原告偿还的款项中包含贷款利息、保险费、担保费、服务费,而这些费用均属于原告因向银行贷款实际支付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原告的损失,故原告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64315.41元、保险费14193.07元、担保费3899.44元、服务费33696.78元应当由被告赔偿。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1000元和公告费260元属于原告为维护权益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亦应由被告赔偿。综上,被告应当返还和赔偿的费用合计为516364.7元,扣除被告归还的229567元和被告之子代为归还的1000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276797.7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无利息约定且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支付276797.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8元、保全费1920元,均由被告杨XX负担。

黄晓曼,女,法学学士学位,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至今,先后参与办理多起“扫黑除恶”专线斗争案件,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大理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920********0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人身损害、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