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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发布者:胡永红|时间:2015年11月05日|1134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

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6月一个晴空万里的日子,肇事司机段某忿忿不平的来到位于繁华地段的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找到胡永红律师,诉说自己因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姚某)死亡,但保险公司以其是无证驾驶摩托车而拒绝向他赔偿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不知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胡永红律师接受委托承办了此案,当天就联系到了死亡者的妻子和相关直系亲属,分析了案情,建议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有利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保险公司承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拒赔的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13日,被告段某无证驾驶其自有的二轮摩托车,当车行驶到恩施市某转弯路段时,与迎面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姚某发生碰撞,造成姚某当场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段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姚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段某的二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死者姚某之妻即本案的原告,要求被告段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姚某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40000元,本案中被告段某应向原告承担各项赔偿并无争议;关键是被告之一的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车主无证驾驶为由拒绝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胡永红律师代理意见:

被告无证驾驶摩托车对第三者造成的财产损失部分,保险公司是可以依法免除赔偿责任,但对造成人身伤亡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而不能免责。

法律依据: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的问题,《交强险条例》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而制定的,二者并无抵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投保险机动车被盗、被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是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个部分。〈〈交强险体例〉〉第22条仅就财产损失做出了规定,并不包括人身伤亡的赔偿,况且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已明确区分了财产损失、伤亡赔偿、医药费的具体赔偿数据,显然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是两个不同的部分。应区别对待,各赔偿各的。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立法本意,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是无条件的,是不讲过错责任的;而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有条件的,是讲过错责任的,这也充分体现了立法本意的人文关怀和以人为本的宗旨。

   判决结果:

法院最后采纳并支持了胡永红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共支付了10000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从而让肇事司机少承担了一部分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

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6月一个晴空万里的日子,肇事司机段某忿忿不平的来到位于繁华地段的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找到胡永红律师,诉说自己因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姚某)死亡,但保险公司以其是无证驾驶摩托车而拒绝向他赔偿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不知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胡永红律师接受委托承办了此案,当天就联系到了死亡者的妻子和相关直系亲属,分析了案情,建议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有利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保险公司承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拒赔的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13日,被告段某无证驾驶其自有的二轮摩托车,当车行驶到恩施市某转弯路段时,与迎面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姚某发生碰撞,造成姚某当场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段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姚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段某的二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死者姚某之妻即本案的原告,要求被告段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姚某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40000元,本案中被告段某应向原告承担各项赔偿并无争议;关键是被告之一的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车主无证驾驶为由拒绝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胡永红律师代理意见:

被告无证驾驶摩托车对第三者造成的财产损失部分,保险公司是可以依法免除赔偿责任,但对造成人身伤亡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而不能免责。

法律依据: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的问题,《交强险条例》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而制定的,二者并无抵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投保险机动车被盗、被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是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个部分。〈〈交强险体例〉〉第22条仅就财产损失做出了规定,并不包括人身伤亡的赔偿,况且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已明确区分了财产损失、伤亡赔偿、医药费的具体赔偿数据,显然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是两个不同的部分。应区别对待,各赔偿各的。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立法本意,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是无条件的,是不讲过错责任的;而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有条件的,是讲过错责任的,这也充分体现了立法本意的人文关怀和以人为本的宗旨。

   判决结果:

法院最后采纳并支持了胡永红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共支付了10000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从而让肇事司机少承担了一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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