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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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最高额抵押权

发布者:胡永红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661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某水泥有限公司从2006年初开始向某建筑有限公司供应水泥,就每批供应量,签订了几个合同。5月过后,水泥用量大幅度上升,再分批签合同太零乱。水泥公司就向建筑公司总提出,干脆签一个总合同,以一年为期限,请建筑公司估计一下全年的水泥需求量,并以相应的几座建筑物及所占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5月前的几个合同也并入这个总合同。建筑公司同意,双方就签了这样的总合同,只是在10月间应水泥公司制定生产计划的需要,建筑公司对年底前的水泥需求量做过调整。

转眼到了年底,建筑公司的工程款结算很不顺利,因而也无法清偿水泥公司的货款。水泥公司不知如何是好?

[法律依据]: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为但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之规定,由于水泥公司要连续向建筑公司供货,所以在一定的期限内,约定最高债权额及相应的抵押财产,签订一个总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又根据该条第二款“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的规定,建筑公司既然已经同意,5月份以前的几个小合同也可以并入总合同。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之规定,10月份建筑公司调整水泥需求总量是法律所允许的。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债权确定:(一)约定的确定债权期间届满;……”之规定,截止到12月31日,水泥公司对建筑公司的水泥应收款应当确定为债权。双方可以协商债务的清偿问题,若协商不成,水泥公司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抵押的几座建筑物及所占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优先受偿。

对此,胡永红律师赋诗一首以示小结:

如何行使最高额抵押权?

建筑公司用水泥,次数零乱繁又杂;

连续债权要担保,最高额内优先偿;

最高额前有债权,协商同意可并入;、

高额债权确认前,期间范围可变更;

最高债务要清偿,抵押财产优先还。

作者:胡永红 律师 电话:18963929221

单位: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恩施市凤凰城凤天路二号(恩施市法院旁边)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某水泥有限公司从2006年初开始向某建筑有限公司供应水泥,就每批供应量,签订了几个合同。5月过后,水泥用量大幅度上升,再分批签合同太零乱。水泥公司就向建筑公司总提出,干脆签一个总合同,以一年为期限,请建筑公司估计一下全年的水泥需求量,并以相应的几座建筑物及所占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5月前的几个合同也并入这个总合同。建筑公司同意,双方就签了这样的总合同,只是在10月间应水泥公司制定生产计划的需要,建筑公司对年底前的水泥需求量做过调整。

转眼到了年底,建筑公司的工程款结算很不顺利,因而也无法清偿水泥公司的货款。水泥公司不知如何是好?

[法律依据]: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为但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之规定,由于水泥公司要连续向建筑公司供货,所以在一定的期限内,约定最高债权额及相应的抵押财产,签订一个总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又根据该条第二款“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的规定,建筑公司既然已经同意,5月份以前的几个小合同也可以并入总合同。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之规定,10月份建筑公司调整水泥需求总量是法律所允许的。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债权确定:(一)约定的确定债权期间届满;……”之规定,截止到12月31日,水泥公司对建筑公司的水泥应收款应当确定为债权。双方可以协商债务的清偿问题,若协商不成,水泥公司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抵押的几座建筑物及所占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优先受偿。

对此,胡永红律师赋诗一首以示小结:

如何行使最高额抵押权?

建筑公司用水泥,次数零乱繁又杂;

连续债权要担保,最高额内优先偿;

最高额前有债权,协商同意可并入;、

高额债权确认前,期间范围可变更;

最高债务要清偿,抵押财产优先还。

作者:胡永红 律师 电话:18963929221

单位: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恩施市凤凰城凤天路二号(恩施市法院旁边)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永红律师个人简介胡永红律师现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系本科。初在恩施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恩施
  • 执业单位: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28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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