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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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一般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发布者:胡永红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823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导语]:七月一日,党的生日。

刚一上班,我的大学同学马国忠便来到我办公室,声称准备为其同事张振亚借款20万元,但其抵押物是债务人刘星元抵押的一幢房产,因刘星元一直拖欠还款,现想再次将抵押给自己的房产进行抵押,不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张振亚想向马国忠借款20万元。

马国忠说:“你有钱呀,还借什么钱?你不是借给刘星元20万元吗?”

张振亚说:“收不回来呀。刘星元欠我那20万元是一拖再拖,误了我多少事!好在他河边的那套房子是抵押给我的。他这次从广州回来,我一定要跟他有个了结。”

马国忠说:“我知道,那套房子不错。如果你肯把那套房子抵押给我,我还是借给你20万元”这样做是否合法?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上述法律规定,只要马国忠、张振亚、刘星元都同意是可以转让。但本案是个特殊情况。债权债务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不应当离开主合同。从合同离开主合同会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即使像本案这样的特殊情况,马国忠要求单独转让房子抵押权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复杂得多,远不如张振亚把对刘星元的20万元债权、房子的抵押权一并转让转让给马国忠而得到20万来得简单明了。

对此胡永红律师赋七言诗一首以示小结:

抵押权一般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朋友借款无抵押,抵押财产系他人;

抵押债权不分离,主从合同不分开;

债权抵押同时转,法律关系才明了;

分离转让均无效,到头全部皆落空。

作者:胡永红 律师 电话:18963929221

单位: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凤凰城凤天路二号(恩施市法院旁边)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导语]:七月一日,党的生日。

刚一上班,我的大学同学马国忠便来到我办公室,声称准备为其同事张振亚借款20万元,但其抵押物是债务人刘星元抵押的一幢房产,因刘星元一直拖欠还款,现想再次将抵押给自己的房产进行抵押,不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张振亚想向马国忠借款20万元。

马国忠说:“你有钱呀,还借什么钱?你不是借给刘星元20万元吗?”

张振亚说:“收不回来呀。刘星元欠我那20万元是一拖再拖,误了我多少事!好在他河边的那套房子是抵押给我的。他这次从广州回来,我一定要跟他有个了结。”

马国忠说:“我知道,那套房子不错。如果你肯把那套房子抵押给我,我还是借给你20万元”这样做是否合法?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上述法律规定,只要马国忠、张振亚、刘星元都同意是可以转让。但本案是个特殊情况。债权债务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不应当离开主合同。从合同离开主合同会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即使像本案这样的特殊情况,马国忠要求单独转让房子抵押权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复杂得多,远不如张振亚把对刘星元的20万元债权、房子的抵押权一并转让转让给马国忠而得到20万来得简单明了。

对此胡永红律师赋七言诗一首以示小结:

抵押权一般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朋友借款无抵押,抵押财产系他人;

抵押债权不分离,主从合同不分开;

债权抵押同时转,法律关系才明了;

分离转让均无效,到头全部皆落空。

作者:胡永红 律师 电话:18963929221

单位: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凤凰城凤天路二号(恩施市法院旁边)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永红律师个人简介胡永红律师现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系本科。初在恩施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恩施
  • 执业单位: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28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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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820********38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