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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一般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发布者:胡永红|时间:2015年11月05日|1384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导语]:七月一日,党的生日。

刚一上班,我的大学同学马国忠便来到我办公室,声称准备为其同事张振亚借款20万元,但其抵押物是债务人刘星元抵押的一幢房产,因刘星元一直拖欠还款,现想再次将抵押给自己的房产进行抵押,不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张振亚想向马国忠借款20万元。

马国忠说:“你有钱呀,还借什么钱?你不是借给刘星元20万元吗?”

张振亚说:“收不回来呀。刘星元欠我那20万元是一拖再拖,误了我多少事!好在他河边的那套房子是抵押给我的。他这次从广州回来,我一定要跟他有个了结。”

马国忠说:“我知道,那套房子不错。如果你肯把那套房子抵押给我,我还是借给你20万元”这样做是否合法?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上述法律规定,只要马国忠、张振亚、刘星元都同意是可以转让。但本案是个特殊情况。债权债务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不应当离开主合同。从合同离开主合同会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即使像本案这样的特殊情况,马国忠要求单独转让房子抵押权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复杂得多,远不如张振亚把对刘星元的20万元债权、房子的抵押权一并转让转让给马国忠而得到20万来得简单明了。

对此胡永红律师赋七言诗一首以示小结:

抵押权一般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朋友借款无抵押,抵押财产系他人;

抵押债权不分离,主从合同不分开;

债权抵押同时转,法律关系才明了;

分离转让均无效,到头全部皆落空。

作者:胡永红 律师 电话:18963929221

单位: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凤凰城凤天路二号(恩施市法院旁边)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导语]:七月一日,党的生日。

刚一上班,我的大学同学马国忠便来到我办公室,声称准备为其同事张振亚借款20万元,但其抵押物是债务人刘星元抵押的一幢房产,因刘星元一直拖欠还款,现想再次将抵押给自己的房产进行抵押,不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张振亚想向马国忠借款20万元。

马国忠说:“你有钱呀,还借什么钱?你不是借给刘星元20万元吗?”

张振亚说:“收不回来呀。刘星元欠我那20万元是一拖再拖,误了我多少事!好在他河边的那套房子是抵押给我的。他这次从广州回来,我一定要跟他有个了结。”

马国忠说:“我知道,那套房子不错。如果你肯把那套房子抵押给我,我还是借给你20万元”这样做是否合法?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上述法律规定,只要马国忠、张振亚、刘星元都同意是可以转让。但本案是个特殊情况。债权债务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不应当离开主合同。从合同离开主合同会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即使像本案这样的特殊情况,马国忠要求单独转让房子抵押权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复杂得多,远不如张振亚把对刘星元的20万元债权、房子的抵押权一并转让转让给马国忠而得到20万来得简单明了。

对此胡永红律师赋七言诗一首以示小结:

抵押权一般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朋友借款无抵押,抵押财产系他人;

抵押债权不分离,主从合同不分开;

债权抵押同时转,法律关系才明了;

分离转让均无效,到头全部皆落空。

作者:胡永红 律师 电话:18963929221

单位: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凤凰城凤天路二号(恩施市法院旁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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