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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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灵魂”的犯罪

作者:顾双龙时间:2021年07月12日分类:亲办案例浏览:1012次举报


——一起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办案

还记得章子怡与郭富城饰演的影片《最爱》吗?男女主人公在卖血时共用针头而患上了“热病”——艾滋病还记得综艺节目我不是明星》中的张楚楚吗?她的父亲京剧名家张学津先生,因为一次意外输血患上了丙肝,最终罹患肝癌去世。

那个物质匮乏的年代,很多人为了维持基本生计,都有过“卖血”经历。在暴利驱使下,地下血站不规范采血,卖血者隐瞒个人健康状况,一度给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有地方甚至因卖血出现了“艾滋病村”,社会公共卫生安全蒙上了一层阴影。下面,笔者来跟大家聊聊这起跟血液有关的刑事案件

一、基本案情

吴某系95后在校大学生,因其家境困难,平时会打些零工贴补日常开支。2018年9月,孟某为牟利在微信上发布“有偿献血”“献血+补贴”等招募人员的信息吴某看到孟某发布的信息后,听从孟某的指挥,到上海指定的血站献血,孟某付给他600元的补助。

有了前一次的成功献血经历后,吴某对孟某放松了警惕。2019年11月孟某与上海某社区主任协商好,孟某负责组织人员去上海献血,用以完成该社区的献血指标,同时社区给予孟某每人1500元的献血补贴。为召集献血人员,孟某又来找吴某,让其帮忙拉人参加献血,成功后支付每人100元的人头费。随后,吴某就开始行动,叫了好友张某、王某等人参与献血并拉他们进入微信群。后因人举报,2019年12月,吴某被杭州警方抓获,随即孟某等人也相继落网。2020年7月,法院判处孟某、吴某等人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处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犯罪构成

非法组织卖血罪,属行政犯,在我国《刑法》中归类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国家对血液的采集和管理制度,具体要结合《献血法》及《刑法》三百三十三条认定。本罪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血液采集管理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存在以人体血液做非法交易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

《献血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为鼓励献血,《献血法》也授权相应的基层单位动员或组织辖区内的人员献血,并允许单位发放补贴。本案的孟某、吴某等人并不是《献血法》第六条规定授权的基层单位或社会组织,仅是个人身份。根据行政法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孟某、吴某在微信群里拉拢人员献血为非法组织行为。孟某、吴某组织人员献血换取相关单位的献血补贴并在其中抽成,可视为利用血液交易,构成卖血。综上,孟某、吴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

三、当今存在卖血行为

以前,卖血行为最突出的是“地下血站”。我国无偿献血制度确立后,“地下血站”已成为历史。在利益的驱动下,血液管理领域爆发出了许多新的“卖血”行为。因这些行为未出现典型的人体血液交易手段,笔者暂称之为“非典型卖血行为”。如:

(一)以献血名义骗领有关单位献血补贴

此类行为的组织者,目的就是骗领献血补贴。根据现行的血液管理采集制度,各地血液中心每年会制定献血计划,以保证血库血液的充足供应,我国的北京、上海等地类似情况较多。献血计划会以政令的形式摊派至各个基层组织,因此基层组织每年要完成“献血指标”。为完成“献血指标”,各基层组织都有献血补贴的财政预算。就现状而言,基层单位参与献血的人较少,这就给了组织者和基层干部协同操作骗领补贴的空间。

此种行为操作模式与上述案情类似。首先,基层干部和组织者协商好献血的人数、地点以及补贴。其次,由组织者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信息招募献血者。最后,组织者带献血者赴当地血站献血,凭血站颁发的《无偿献血证》领取补贴。补贴由献血者、组织者和基层组织干部共同领取,三者之间存在分成。

(二)与医务人员勾结做“互助献血”中介

互助献血制度的确立,旨在弥补无偿献血制度的缺陷。不过还是有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将此变成了非法利益链。

这种现象出现在医院急需用血患者身上。患者家属在寻求金钱的“互助献血”前,已经穷尽血库资源及亲友互助了。而作为医务人员,其可以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患者及家属的联系信息,并将该信息提供给中介。由中介负责寻找血源,最终以有偿的方式进行“互助献血”。患者家属支付的互助献血报酬,由献血者本人、中介和医生三者分配。

(三)买卖《无偿献血证》

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一定的免费用血权利,因此《无偿献血证》与血液一样,成了非法交易的标的。此种行为交易的是无偿献血后的权利,会给医院的财产(如患者应缴纳的医疗费)造成一定损害。

法庭辩护

笔者接手该案后,依执业习惯先会见了吴某。吴某果真是在校的大学生,很单纯,根本没有意识到他的行为已经违法。根据吴某陈述,他原先的想法很简单,就是想通过拿献血的钱来贴补日常开支,并没有非法组织卖血的目的,若知道这样的行为构成组织卖血,是绝对不会去做的。随后,笔者到法院调取了吴某的相应案卷,核对相关情况后,为吴某提出较为合理的辩护意见。

在定罪上,笔者与公诉机关并无争议。本案辩护空间不大,笔者还是做比较妥当的罪轻辩护。在庭审过程中,笔者和其他几位辩护人着重强调孟某、吴某等人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本案孟某、吴某等人虽然召集人员献血,但采血是在合法血站内进行,对于血源的安全性能做相应的保证。根据我国血液管理制度,即使献血者中有人隐瞒病史,不健康的血液也能在后续的检测中予以剔除。为了证明该观点,笔者甚至拿出了某血液中心公布的“献血流程”和“血液管理规范”。所以,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人吴某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庭审非常有趣,在几位辩护人不断提出“社会危害性”问题后,公诉人并未察觉该案真正的争议焦点,系孟某、吴某等人侵犯国家对血液的采集和管理制度。公诉人跟着辩护人一起论证社会危害性,说几位被告人的行为会对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产生潜在风险,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论证成了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可见平时的业务学习是多么重要。

案件启示

(一)严格预防大学生犯罪,加大普法力度

本案的吴某在受处罚之前,怎么能想到叫人参加献血换取补贴的行为会构成犯罪。基于普通人的认知,只要在血站内部抽血、补贴由正规单位发放,应该是合法的行为,并不会引起警觉。

正是因为忽略了行政法律规范,所以走上了违反犯罪的道路,这些年在大学生当中极为普遍。笔者办理的案件中,校园贷”“套路贷”“卖血等均在大学生当中发生,此类案件具有涉案金额小、隐蔽性强特点。因此,让学校对此类行为引起重视,应多开展学校与司法部门联合普法活动,增强大学生的守法观念。?

(二)加强对无偿献血制度的监管力度,发挥行政管理职能,确保刑法的谦抑性与权威性

在近年有关非法组织卖血罪案件判决中,有法院居然还引用早在2002年5月就宣布废止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来论证组织非典型卖血行为的违法性,司法部门在适用法律时的草率可见一斑。

此类案件多由公安机关发现,并将该行为诉诸司法程序,最后以非法组织卖血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此过程中,我们很难发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身影。我国的《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均赋予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针对非法组织卖血的行为的管理职权。而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组织卖血行为的处理一概刑事化,对行为的危害性未做有效的区分,使一些较轻的行为也受到了《刑法》的处罚,有违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做好行政与刑事的区分,应该是司法机关今后工作所努力的方向。

六、后记

健康的血液是人体机能得以正常发挥的保证,是人体生命运动的“灵魂”所在。非法组织卖血罪,看似没有社会危害性,听着与我们的生活很遥远。在看完此文以后,笔者希望读者对非法组织卖血行为有所警觉。同时,笔者希望司法机关在认定此罪时,要做好行政与刑事的区分,确保《刑法》的谦抑性与权威性。

 

 

作者:顾双龙

单位: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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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双龙律师,先后就读于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浙江大学、清华大学金融犯罪法律事务高级研修班、北京大学涉税与涉知识产权案件刑事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3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公司犯罪、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