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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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区”边缘人

作者:顾双龙时间:2021年04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308次举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技术人员”无罪辩护

P2P暴雷2018年开始已是司空见惯的事金融市场的腥风血雨让投资者血本无归一拨又一拨的投资者在被割韭菜后“金融”也回归到了本该有的理性暴雷引发的社会效果金融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在处理P2P暴雷的同时金融公司的普通员工该何去何从成了司法的难点不同地区的刑事政策给这些“雷区”边缘人带往不同的方向今天我们就关注一下P2P暴雷金融公司的技术人员如何定位

案件简介

周某大专学历从事电脑软件开发工作20184月在杭州入职一家金融公司做APP后台程序员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后台数据维护工作同年6月份公司任命周某为技术主管周某的工作与之前并无区别依旧按照公司运营部门要求从事后台维护工作20196月公司暴雷周某应公司人事主管要求去公司所在地派出所配合调查共数据2019621公安机关以周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718日对周某取保候审

非法集资案件处理的司法习惯

按侦查机关调查思路周某显然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此类案件的从犯我国的法律又是如何规定呢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人员如果仅领取基本工资无司法解释中提及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等费用是否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呢在司法实践中会做以下区分

参与公司运营的技术主管人员实践中以非法集资犯罪从犯处罚技术部门负责人员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没有直接从募集的资金中分占好处仅从公司领取固定工资其在担任公司职务期间参与公司管理对公司的非法募集资金活动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属于从犯[(2018)粤刑终1334]

普通技术人员其退还“违法所得”后公诉机关可以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公诉机关认为普通技术人员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从犯退赃的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办案经过

202068辩护人接手周某的案件此时留给辩护人的仅剩三天时间三天后公诉机关会进行认罪认罚具结程序且公诉机关已明确告知周某该案的量刑意见对周某处以“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的处罚

时间紧任务重周某虽较晚找到辩护人但刑事案件的流程显然一个都不能落下辩护人第一时间向公诉机关申请阅卷并将委托辩护情况告知负责侦办该案的检察官以免法律帮助律师介入认罪认罚具结程序影响正常辩护程序

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案卷数量很大阅卷是一个极其痛苦的过程时间紧急辩护人只能挑案件重点浏览提取信息构建辩护的证据体系直至深夜三点看完全部案卷后将全部辩护观点汇集成法律意见书》,第二天递交公诉机关

本案的争议焦点周某的行为是否造成法律所禁止的风险是否达到值得作为共犯处理的危险性辩护人所持的观点是否认的根据刑法的谦抑性要求法益保护为有限的保护只能维持在社会政策上必要的范围内其必须于个人自由的保护之间保持平衡行为制造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的才能成为归责对象且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根据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共犯应当是以获取公众存款利益为目的而实施帮助行为的人显然周某的行为均不符合以上的条件不能将其犯罪化处理

周某的日常工作需依据公司运营总监和技术总监的指示完善和维护平台数据保障APP的正常运行不涉及任何公司非法集资业务周某是职务行为其在履职过程中并未超出岗位规范从事违法行为且其对于公司的经营决策无掌控权与决定权周某仅领取固定工资其收入跟非法集资的资金无任何关联且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周某有意帮助实施犯罪的故意周某的行为可以视为中立帮助行为同时基于周某的岗位在刑法上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综上不能对周某刑事处罚建议公诉机关对周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的意见并未得到公诉机关认可值得庆幸的是辩护人提出的案件争议引起公诉机关的重视将原定认罪认罚具结计划取消改期再进行具结

关键人物

认罪认罚具结程序的暂时延后辩护人争取到了更多时间辩护人可以重新审视案件理清案件关键脉络周某一再跟辩护人强调其本人所谓技术主管是虚职公司有更高位阶的技术总监该技术总监管理许多家与涉案公司相关联的公司对周某的工作有决定权周某每天的工作需要以邮件的形式向运营总监曹某和技术总监罗某汇报

带着疑问辩护人再次阅卷辩护人发现周某在公安机关讯问时有过关于两个总监的供述而案卷中却无从知晓两人的去向若周某所说属实虚职的管理人员不能作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辩护人再次向公诉机关递交补充法律意见且递交了全部邮件往来截图用以证实周某所在岗位为虚职并非公司主管人员不能将周某认定为从犯

这次补充意见和证据打到了案件的痛点公诉机关未明确表示认可提出愿意将周某分案处理公诉机关先将主要人员移送起诉对于周某则重新做出取保候审决定待主犯有判决结果公诉机关再比照主犯判决结果来处理周某案件进展到此刻让辩护人感受到了希望公诉机关虽未表示认可辩护意见但已经明白辩护意见的重要性明确表示会慎重处理该案2020717公诉机关对周某继续取保候审接下来辩护人与周某开始漫长等待2021227公诉机关以周某情节轻微有自首退赃等情况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无奈的“非法所得”

周某虽因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但其在上班期间的工资20多万元却被认定为“违法所得”案发后办案机关对周某工资全数予以追缴周某的状况侦办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均如此这些跟犯罪无关的人员工资收入均被认为“违法所得”辩护人认为缺乏相应的依据

何为违法所得我们的司法解释已经非常清楚。《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视为违法所得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周某从事技术工作期间的工资是否属于实施犯罪行为产生的收益显然不是周某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获得劳动报酬其技术维护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都存在争议上班期间的工资又如何能定为违法所得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哪一些应当追缴工作人员工资并未列入其内如果均按此做法普通员工的利益又何来保障辩护人提过财产辩护但碍于现实没有继续据理力争也是一大遗憾关于“违法所得”的处理难题今后仍是法律共同体努力的方向

后记

许多辩护律师在抱怨刑事案件辩护空间小只能流于形式近些年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刑事政策过于强硬李斯特鸿沟”频繁被跨越如何坚持罪刑法定成了全体法律人讨论的热点也给了辩护律师辩护的空间该案的办案时间紧辩护人在接手后曾做过结果为缓刑的最坏打算法律信仰的驱使辩护人并没有停止脚步而是替当事人争取到了该有的自由

周某的案件如果辩护人只是流于形式以案件的实际情况周某后续会缓刑处理缓刑对于涉案当事人来说虽可暂时免于自由刑但违法犯罪的记录将影响一生记得曾经有刑辩人提出办的不是案件是比他人的人生当事人将人生托付辩护人岂能敷衍塞责


顾双龙律师,先后就读于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浙江大学、清华大学金融犯罪法律事务高级研修班、北京大学涉税与涉知识产权案件刑事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3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公司犯罪、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