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波律师
申波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4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云南-昆明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执业年限14
13987187381

服务地区:贵州、四川、云南

咨询我
08:30-22:01

车辆未年检,保险公司拒赔被判败诉

作者:申波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5次举报
2019-12-13

         2014年,驾驶员孙某驾驶一辆挂靠在重庆某运输公司名下的大货车在市内行驶时,与由吴某驾驶的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大货车左前侧受损,越野车右前部严重受损,孙某右膝受轻微伤。经交警部门鉴定,大货车驾驶员孙某负全责。

  据查,根据大货车行驶证载明事项,事发时该车已经超出安全技术检验(年检)时限一周多的时间而未进行年检。虽然运输公司在事故后立即将大货车送交年检并顺利通过,但保险公司仍然以大货车未年检为由拒绝赔付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无奈之下,运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诉争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属于商业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免责情形,年检是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仅需履行提示义务即可。合同中保险公司已将该免责条款加黑加粗提示被保险人,故保险公司不需要赔付。

  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7万元。

  【法官说法】

  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其免责事由通常具有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或排除被保险人权利的性质,故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人,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其内容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该案中,保险公司将未通过年检作为免责事由,则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合同中有关机动车安检的免责条款之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但该案保险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义务。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建议,保险公司应当仔细查找业务活动中的漏洞和短板,特别是加强对投保人的充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落实,不断减少保险合同约定中的模糊空间,以人为本,设立更加行之有效且便于固定取证的义务履行方式,推动保险市场健康成熟发展。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洋 张毅 杨青烨

 

︱昆明保险律师︱昆明保险律师︱昆明保险律师︱昆明保险律师︱

昆明保险律师网申波律师提醒:当您遇到保险法律纠纷时不必慌乱,及时联系专业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申波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会员,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并购重组法律事务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26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理赔、债权债务、公司法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1530120********26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理赔、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