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上诉人李某与案外人尚某某共同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以及《债权人会议记录(第二次)》上签字,由此,二借款人与出借人肖某某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肖某某作为债权人,李某与尚某某作为债务人,同时,在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肖某某明确表示,其放弃对尚某某、肖某娟行使权利,仅要求李某、肖某喜作为债务人,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因此,债权人肖某某要求李某偿还本案所涉款项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该笔债务系在上诉人李某与肖某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二上诉人之间并无证据证实该笔债务系上诉人李某个人债务,故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李某及上诉人肖某喜上诉主张本案所涉款项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不能成立。
以上,二审法院依法采纳被上诉人代理律师申波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
申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