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申波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9日 9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被告转让超市,但被告接收超市后以超市租赁权益不清、商场积分不明、设施及存货不符等原因拒不支付转让款。原告起诉,要求支付转让款,一审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被告的上诉请求。
根据当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将超市转让给被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且被告在接收超市时已经进行了清点接受,因此,被告不付转让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应当依法履行支付超市转让款的义务。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