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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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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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租赁街道社区场地 反诉对方二次违约得赔偿

发布者:申波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9日 1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租赁原告的房屋及场地,签订合同并公证,但原告在合同未到期前,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租赁费用。本律师代理被告,经分析后,主张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一审法院部分采纳被告观点,但赔偿损失的主张未予支持。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采集被告观点,认为原告二次违约,在未到期的租赁期内,应当赔偿被告的损失。

本案关键是律师找到双方合同的突破口,合理依据法律规当时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证明原告二次违约。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了被告合理的反诉请求。

申波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会员,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并购重组法律事务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26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理赔、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