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申波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9日 1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租赁原告的房屋及场地,签订合同并公证,但原告在合同未到期前,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租赁费用。本律师代理被告,经分析后,主张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一审法院部分采纳被告观点,但赔偿损失的主张未予支持。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采集被告观点,认为原告二次违约,在未到期的租赁期内,应当赔偿被告的损失。
本案关键是律师找到双方合同的突破口,合理依据法律规当时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证明原告二次违约。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了被告合理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