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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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执业年限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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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申波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10日 926人看过 举报

2017-01-10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莫亮要求金鼎公司赔偿损失近20万元。

    金鼎公司代理律师申波律师认为,即使莫亮与金鼎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未对建盖临时性建筑物进行明确约定,但莫亮第一次建盖的临时性建筑物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强制拆除后,就已明知场地内不能建盖临时性建筑物,莫亮仍然继续建盖,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关于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房屋场地租用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一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申波律师意见,仅需金鼎公司支付莫亮违约金50000元。

申波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会员,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并购重组法律事务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26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理赔、债权债务、公司法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1530120********26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理赔、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