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申波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10日 7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受损车辆系涉水行驶受损,原告阮某未投保“涉水损失险”,故被告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根据原告提交的昆明市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可以看出,2015年8月4日夜间,受幅合区的影响,昆明主城及周边地区出现了暴雨,本案车辆行驶路段路面有积水,而原告所有的车辆是在道路主干道上正常行驶时熄火,可见,本案车辆系由于暴雨导致路面积水而使车辆熄火受损。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因暴雨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故本案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原告主张的车辆修理费212317元系由于本次事故造成,该费用未超出“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限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车辆修理费212317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采纳阮某代理律师申波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支持阮某向保险公司主张车辆修理费212317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