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淑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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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专职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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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程某诉被告南昌大学第X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龚淑芳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2日 6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程某,住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理人:陆某(原告程某之女)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淑芳,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大学第X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祝某,该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该院神经外科医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诉被告南昌大学第X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理人陆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淑芳、被告南昌大学第X附属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陆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8日,原告程某因“头疼头晕半月余”到被告南昌大学第X附属医院就诊,被告南昌大学第X附属医院的病历记载:入院诊断:大脑中动脉动脉瘤。诊疗经过(包括手术日期和手术名称,植入类医用耗材名称型号及数量):患者入院后于2022年2月8日行脑血管造影术,脑血管造影术提示右侧大脑中动脉M2分叉处动脉瘤,大小约11.2x11.9x 7.4mm,载瘤动脉直径约2.8mm2022年2月14日患者在全麻下行颅内动脉瘤夹闭术,术前双侧瞳孔对光反射正常,左右对比约3mm:3mm。手术顺利,术后于手术苏醒室苏醒,患者刺痛定位,无吩咐动作,拔管后返回病房,苏醒欠佳,予以颅脑CT检查。2022年2月14日颅脑CT平扫提示:右侧大脑中动脉走行区可见结节致密影,周围可见放射伪影,右侧部分颅骨缺如呈术后改变,术区边缘脑实质内可见斑片状高密度影,颅内可见积气,术区内板下可见弧形低密度影;脑室系统未见明显扩大,脑沟形态正常,中线结构居中。右侧术区边缘头皮软组织肿胀。予以重症监护,术后密切观察患者神志瞳孔变化。2022年2月15日患者凌晨突发右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应消失,立即予以甘露醇静脉滴注,立即行颅脑CT检查,检查意见:右侧额题叶大片出血伴蛛网膜下腔积血,伴大脑镰下症形成,请结合临床随诊:右侧额灏部内板下少量积血、积气。右侧头皮肿胀伴积气与家属充分沟通及交代病情,建议急诊行脑内血肿清除术及去骨瓣减压术,家属表示理解,签字同意手术,拟急诊行脑内血肿清除术及去骨瓣减压术。患者2022年2月15日急诊在全麻下行脑内血肿清除术及去骨瓣减压术,手术过程顺利术后返回神经外科监护室进一步治疗。术后生命体征平稳瞳孔左比右约2.5:4m,右侧瞳孔较前稍回缩,右侧对光反射消失。患者神志昏迷,瞳孔不等大,血压偏低,去甲维持血压,艾司洛尔控制心率,予预防癫痴、护胃、补液、降颅内压、输血补充血容量、积极利尿、关注出入量平衡等对症治疗,呱拉西林抗感染,密切监测患者生命体征及瞳孔变化患者治疗期间出现一过性双侧瞳孔散大的情况,后自行回复后予美罗+利奈抗感染治疗,咪达+瑞芬+罗库澳安镇静:小剂量去甲维持血压。目前替加环素联合伏立康哗联合甲硝哗片抗感染治疗,患者家属要求办理出入院。2022年3月22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1.大脑中动脉动脉瘤:2.中枢性呼衰竭3.重症肺炎4.脑出血5.手术后颅骨缺失6.脑梗死胸腔积液;8.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9.心脏瓣膜病;10.慢性胰腺炎;11.肺大;12.脑13.昏迷:14.窦性心动过速:15完全性右束枝传导阻滞:16.真菌感染。出院情况:神志昏迷,乎吸机辅助呼吸,生命体征稳定,骨窗软。出院医嘱:嘱其继续ICU住院治疗。此次住院42天,产生医疗费403706.48元,报销后个人支付169529.2元。2022年3月22日至4月5日,原告因“动脉瘤术后昏迷43天”继续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此次住院14天,产生医疗费91767.93元,报销后个人支付53234.87元。2022年4月5日至5月10日,原告因“动脉瘤术后伴意识障碍51天”至江西嘉佑曙光骨科医院住院治疗,此次住院35天,产生医药费111196.84元,报销后个人支付47525.24元。2022年5月10日至7月27日,原告因“侧肢体活动不利伴神志不清”至浙江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侧肢体活动不利伴神志不清”至浙江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次,共计住院78天,产生医药费147879.37元,报销后个人支付135533.14元。2022年7月27日至2023年11月7日原告因“左侧肢体活动不利伴神志不清”至国家电网公司职业病防治院住院治疗6次,共计住院465天,产生医药费280667.83元,报销后个人支付131013.84元。综上,原告共计住院634天,住院产生医疗费1035218.45元,报销后个人支付536836.29元。

  另查明,2022年5月10日,原告因从江西嘉佑骨科医院转院至浙江省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转运费用7000元。2022年7月27日,原告因从浙江省人民医院转院至建德,支付医疗转运费用18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火车票、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华政[2023]临鉴字第1098号《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被告提供的病历资料、术前讨论记录、麻醉记录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程某因“头疼头晕半月余”于2022年2月8日入被告南昌大学第X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被告负有提供安全医疗服务的义务。而在诊疗过程中,被告南昌大学第附属医院针对原告颅内动脉瘤的治疗方式术前告知欠充分,术前讨论不完善,对拟实施手术的风险预见不足,动脉瘤夹闭术后发生脑梗死、脑出血考虑与术中夹闭血管有关,且无法排除医方存在手术操作不当的情况,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大小建议考虑为同等原因。被告南昌大学第X附属医院的上述过错行为经华政[2023]临鉴字第1098号《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鉴定检材经庭审质证,双方均同意移送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报告分析说理翔实,鉴定机构亦针对被告提出的疑问进行了书面合理答复,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对被告南昌大学第X附属医院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被告补交的术前讨论记录及麻醉记录,并未于本院组织质证时提交,而是在听证会召开后才补交,不能排除对该证据真实性的合理怀疑,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被告自行负担。综合鉴定意见、被告南昌大学第X附属医院的诊疗情况及原告的病情状况,本院酌定被告南昌大学第X附属医院就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赔偿基数,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医疗费,应当扣除已报销的金额,本院确认扣除报销后的医疗费为536836.29元,原告主张的医疗费535658.2元未超过实际支付金额,本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确认38040元(60元/天x634天)3.营养费确认19020元(30元/天x634天)4.关于护理费,本院确认住院护理费82420元(130元/天x634天),因原告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故本院自原告定残之日起暂支持后续护理费5年(2023年10月18日至2028年10月17日),确认后续护理费219000元(120元/天x365天/年x5年),故护理费合计301420元;5.关于交通费,因原告呈植物生存状态,其转运交通工具特殊,所需的交通费不能等同于一般损伤的交通费其转运治疗产生的交通费8800元,符合实际情况所需,本院予以支持,故确认交通费27820元(30元/天x634天+8800元6.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因原告定残时已年满68周岁,本院按12年确认残疾赔偿金524364元(43697元/年x12年x100%)对原告按照13年主张残疾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7.关于后续治疗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可待实际发生后依法主张。前述合计1446322.2元被告南昌大学第X附属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723161.1元。根据被告南昌大学第X附属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给原告及家属带来的精神损害,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5000元。综上,被告南昌大学第X附属医院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48161.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干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X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大学第X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程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748161.1元;

  二、驳回原告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鉴定费21824元,合计27629元,由原告程某负担11156元(其中诉讼费244元,鉴定费10912元),被告南昌大学第X附属医院负担16473元(其中诉讼费5561元,鉴定费109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龚淑芳律师,从事医学临床多年,主任医师职称;高等院校毕业后,在省内具有教学职能的三甲医院从事临床工作几十年,临床经验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62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债权债务、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