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淑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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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专职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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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童某1、童某2诉被告南昌XX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龚淑芳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8日 5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童某1,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原告:童某2,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淑芳,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XX附属医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祝某,该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童某1、童某2诉被告南昌XX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童某2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淑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人员存在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喻某因“反复胸闷呼吸困难1月”入被告处住院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被告负有提供安全医疗服务的义务。而在诊疗过程中,被告存在“行支气管镜检查术中发现患者左主支气管下端多发息肉样粘膜隆起,但未仔细观察其病变性质,贸然活检取组织,导致支气管粘膜下动脉血管破裂致患者反复大咯血,最终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被告的上述过错行为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确认,鉴定所需检材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委托进行,程序合法,鉴定报告分析说理翔实充分,评价得当,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确定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赔偿基数,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68947.21元;2.护理费2860元(130元/天X22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60元/天X22天);4.营养费660元(30元/天X22天):5.交通费660元(30元/天X22天);6.死亡赔偿金833680元(41684元/年X20年);7.丧葬费40251.5元;以上计948378.71元,被告应赔偿474189.35元(948378.71元X50%)。综合鉴定意见及患者自身的情况,本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25000元。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99189.3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XX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童某1、童某2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99189.35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案件受理费8788元,鉴定费12000元,合计20788元,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负担6000元,被告南昌XX附属医院负担103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退回原告4394元(适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简易程序)。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龚淑芳律师,从事医学临床多年,主任医师职称;高等院校毕业后,在省内具有教学职能的三甲医院从事临床工作几十年,临床经验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62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债权债务、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