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淑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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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专职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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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者:龚淑芳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2日 11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龚淑芳

  2019年7月20日,受当事人邵某(以下称患者)因不服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某某医鉴(2019)1号: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某某县第一人民医院)承担次要责任鉴定结论。

  续聘请本律师代理本案,询问委托人及查阅厚厚的病历得知:2018年3月,患者因停经2月,阴道不规则出血。到医方妇科门诊诊治,诊断为:葡萄胎。经医方先后行4次清宫术后,阴道仍有少量暗红色液体流出,又于2018年4月21日江西省妇保以:葡萄胎清宫术后,侵蚀性葡萄胎,收治。4月25日患者在宫腔镜下行宫内容物电切+部分内膜电切+分段诊刮术。4月2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侵蚀性葡萄胎、葡萄胎清宫术后。根据省妇保的出院医嘱,2018年5月2日,回到医方肿瘤科行预防性化疗,医方选用化疗方案为:5—FU:1600mgx8天。5月8日(化疗第五天)患者腹泻血性水样便,患者及家属十分惊恐,多次找经管医师反映,但回答是:这是正常反应。并解释说:以后会出更多的血;化疗第七天(5月10日)患者出现口腔溃烂;化疗结束后三天(5月14日)患者不能进食,咽喉疼痛加剧,口腔膜变黑,多出溃烂,嘴唇变黯。5月23日至24日:患者神疲乏力,行动困难,大小便失禁,大便拉出来深红色血水。转入南院ICU救治2天无果,5月27日,在院领导的召集下,相关科室多位医师进行了会诊,至此,患者家属才明白,患者危在旦夕。于是,当晚由120送至江西省人民医院,在该院ICU住院抢救18天后出院,出院诊断:1、侵蚀性葡萄胎;2、化疗后骨髓抑制;3、粒细胞缺乏;血小板减少症;4、真菌感染;5、肺部感染;6、消化道溃疡;7、消化道出血;8、会阴部软组织感染;9、坏死性溃疡性口炎;10、肠道菌群失调;11、腹泻;12、低钾血症;13、心动过缓,当日,又回到医方呼吸科抢救,于2018年3月9日好转出院,出院诊断:1、多脏器功能衰竭;2、化疗后IV骨髓抑制;3、重症肺炎;4、消化道出血;5、细菌性肠道感染;6、电解质代谢紊乱;7、真菌感染;8、中度贫血;9、口腔黏膜损害;10、侵蚀性葡萄胎;11、臀部脓肿;12、低蛋白血症;13、口角疤痕(重度)。2019年8月20日,在江西省某某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某司法鉴定中心)召开的该案的听证会上,本律师结合本病的医学原理和法律规定,提出观点:一、经管医师对5—FU缺乏认识,盲目滥用是造成患者九死一生的根本原因:二、医方错误的运用地塞米松;三、患者化疗期间,医方违反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病历书写制度、化疗期间不良反应的监测制度:四、医方迟迟未发现患者化疗毒付反应后救治的措施不力,致患者随即出现诸多的变症:五:患者邵某两肺恶性转移性病灶,与患者长时间处于粒(细胞)缺无的免疫系统崩溃状态,两肺重度感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某司法鉴定中心经过多学科专家认真评定后,悉数采纳本律师的观点:赣某某司鉴(2019)临鉴字第561号作出鉴定结论,被告伤残评定为:3级、6级、8级。江西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根据司法结果作出了(2020)赣0424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体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于医学相关知识的不对等性,作为原告(患方)律师,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读懂涉案的医学知识及相关案情,本案,其实是一起罕见的滥用化疗药物,所致的人身损害;在先的医鉴书,避重就轻有失公正,其时的原告代理人,未从扣住本案的细节展开理论;当然,特别应当感谢司法鉴定的专家们运用临床医学知识,做出了公平的鉴定。

龚淑芳律师,从事医学临床多年,主任医师职称;高等院校毕业后,在省内具有教学职能的三甲医院从事临床工作几十年,临床经验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62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债权债务、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