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淑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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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专职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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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体内被遗留导丝八年与南昌大学第X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者:龚淑芳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23日 814人看过 举报

2025-09-2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熊某,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淑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市XX(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大学第X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祝某,该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某诉被告南昌大学第X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医疗人身损害费用共计5万元(待司法鉴定后增加诉讼请求);二、判令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后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人身损害费用共计417793.14元[赔偿清单:1.医疗费自费239386.7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900元(60元/天x115天);3.营养费3450元(30元/天x115天);4.交通费3570元(30元/天x119天);5.伤残赔偿金123536.4元(47514元/年x13年x20%);6.鉴定费16000元;7.护理费14950元(130元/天x115天);8.精神抚慰金1万元以上共计417793.14元]。后原、被告拟调解一次性解决纠纷,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人身损害费用48万元。

  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5日原告因“尿色加深15天皮肤巩膜黄染,皮肤瘙痒5天”入住被告消化内科,入院诊断为1.肝损害;2.胆囊结石;3.肾结石。2017年1月20日转入肝病科住院治疗,转入诊断:1.病毒性肝炎乙型慢加急性重型;2.腹膜炎;3.胆结石伴胆囊炎;4.高血压2级;5.肾结石并肾积水(右)。1月26日医方在局麻下予原告行右侧股静脉留置术,此后,被告并未将其所谓“抽出体外的导丝”给原告及家属过目。随之原告行人工肝支持治疗4次,原告于1月27日胆红素吸附,2月2日胆红素吸附,2月10日PDF,2月20日PDF;又于2月27日拔除股静脉置管。在住院86天后于2017年3月21日出院,出院后,原告一直在被告肝病科门诊复查治疗,一直有右下肢浮肿,肝功能恢复较好。2024年5月原告因脚板疼痛在被告红谷滩分院住院期间胸部DR片报告提示:右侧脊柱旁线状致密影;原告及家属多次咨询医生,未得到解答2024年9月原告因胆囊结石伴胆囊炎再次入住被告处行超声检查诊断意见提示:下腔静脉及右心房见导管线样回声。后经咨询多位医生,均回答有遗留物,2024年12月原告在省人民医院心血管科就诊期间再次作了多普勒超声检查,经该科二位主任会诊明确这是一根密度较高的细长管,位于颈部(右)上腔静脉经右心房到下腔静脉。至此,原告才明白,近几年来,逐渐加剧的动则气喘,与遗留物在体内对组织血管等脏器的损伤有直接的关联。原告自2016-2017年在被告处深静脉置管外,从未另有过深静脉置管的经历。显然目前,原告体内遗留物是被告所为。至于被告在《关于患者熊某家属反映情况的回复意见》中提到“不排外存在因导丝质量问题拔除过程中导丝部分断裂遗留”,因原告无导丝生产厂家的任何信息,难于提出质问。综上,由于被告经治医生未尽高度的注意义务,致导丝多年遗留在原告体内,致患者心身受创,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昌大学第X附属医院同意赔偿原告熊某各项损失合计48万元,于2025年8月28日前支付至以下指定账户。

  二、原、被告就本案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熊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龚淑芳律师,该律师具有律师执业证及医师执业证。从事医学临床多年,主任医师职称;高等院校毕业后,在省内具有教学职能的三甲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62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债权债务、离婚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1360120********62 医疗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债权债务、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