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2民初100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李某上诉称,上诉人李某虽然户籍地在昆明市五华区,但现在的经常居住地址为昆明市官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陈某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借贷双方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归还借款,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其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王定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