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定洪律师
王定洪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4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云南-昆明
18687130776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59

李某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王定洪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2日 653人看过 举报

2020-04-22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2民初100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李某上诉称,上诉人李某虽然户籍地在昆明市五华区,但现在的经常居住地址为昆明市官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陈某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借贷双方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归还借款,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其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王定洪律师,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具有独特的思维模式和洞察力,曾经在法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01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毒品犯罪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1530120********41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