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定洪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9日 8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2017年8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峨眉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定洪,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2013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峨眉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付xx,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阿进”,男,2017年9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峨眉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钟xx,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文显开,绰号“文四”,男,2017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峨眉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铁某某,曾用名铁xx,绰号“大头”,男,017年9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峨眉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魏xx,云南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峨检刑诉[201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文显开、铁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雄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文显开、铁某某及辩护人王定洪、付xx、钟xx、魏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结果
据此,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在不同幅度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铁某某予以缓刑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逾期将依法强制交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逾期将依法强制交纳。)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逾期将依法强制交纳)
四、被告人文显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逾期将依法强制交纳。)
五、被告人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对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文显开、铁某某分别的违法所得145210元、6590元(已缴纳)、32900元、23100元、10200元(已缴纳)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龙某、李某某、钟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牛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