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定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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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定洪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0日 870人看过 举报

2020-04-20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张某王某王某某刘某黄某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认为,被告人马某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刘某黄某段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建议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张某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黄某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刘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马某张某王某王某某刘某黄某段某辩解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被害人一方存在过错,被告人马某有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同时认为,不应认定被告人马某为主犯。望法庭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过错在先,不应认定被告人张某为主犯。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对被害人给予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系在校学生,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让其继续完成学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积极对被害人给予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系在校学生,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继续就学。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黄某段某的辩护人均认为,被害人一方存在过错,被告人均系从犯,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均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各被告人均来自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又系在校学生,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让被告人继续完成学业。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同时认为,被告人刘某应认定有自首情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曾因犯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2014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马某张某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张某王某王某某刘某黄某段某系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4级(五年制)在读学生。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40000元,被告人马某刘某亲属各赔偿了被害人30000元,被告人王某王某某黄某亲属各赔偿了被害人25000元,被告人段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1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185000元。其中,赔偿被害人何某1各项经济损失181200元,李某各项经济损失3000元,何某2各项经济损失800元。被害人何某1、李某、何某2均表示对给被告人予以谅解。

2)证人代某、徐某证言,证实代某在双行道KTV与李亚东发生纠纷,李亚东砸坏的啤酒瓶导致李某受伤,后把李某带至人民医院治疗,治疗完毕后其就走了。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马某供述与辩解,证实自己在双行道KTV担任后勤主管,事发当晚在KTV内劝架,与李某一方发生了争执,KTV的保安张某的眼睛被对方打伤,要到医院查看。到医院后发现对方的人也在医院内。之后,对方的人从医院出来后就与自己和其他朋友发生冲突,自己在地上捡了把刀刺着对方一个男子胸部。其中,被告人马某供述“这时,对方走过来一个人,我就用右手掐着他的脖子,左手提着刀,我掐对方脖子的时候,我还用我的左脚在对方身上踢了一脚,踢在什么部位我记不得了,我还向对方说别闹了,对方还用他的双手扯着我的双手,双方在撕扯过程中,我感觉我左手上的刀子顿了一下,刀子就捅着了对方的胸部位置,我赶紧缩手”。

2)被告人张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KTV内劝架被对方打到眼睛,后来到医院看眼睛的时候再次遇到对方的人,之后双方发生冲突,自己第一个冲上去殴打了对方。

3)被告人王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KTV内劝架被对方打,后来张某说到医院看眼睛的时候再次遇到对方的人,之后双方发生冲突,自己手拿木棍殴打了对方。其中,被告人王某供述“接着马某从车站冲上来就跳上去打对方中的一人,打了对方后,对方男子就跪在地上,我看到对方流血,后面马某就被对方的人拉开,我也上前拉着马某就离开了”。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张某打电话给自己,说被打了,叫自己过去看一下。之后在人民医院门口与对方发生冲突并殴打在一起。其中,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就看见张某冲了上去,王某跟在后面,我在王某后面,当时我就看见王某手里边拿着一根木棒,他从什么地方拿的我没有看见,其他人就跟着我一起冲着过去了。冲上去后张某就第一个动手,王某就用木棍打那个光头,我跟着上去就用脚踢了光头的肚子一脚,之后我就揪着光头的衣服用手打他的头部,其他人上来之后也是用手打用脚踢”。“我们走到下面的巷子里边,马某就跟我们说,他拿刀捅着对方的人了,后来又把刀亮出来给我们看,我看见刀尖上有血,他鞋子上也有血”。

5)被告人刘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张某打电话给王某某,邀约自己一起去看一下,之后在人民医院门口与对方发生冲突殴打在一起。

6)被告人黄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张某打电话给自己称自己被人打了,叫自己过去一下,自己也知道过去是要去和打张某的人打架自己也去了,到了医院门口之后张某第一个冲上去打对方,自己也就跟着上去打对方。

7)被告人段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张某打电话给自己称自己被人打了,叫其过去一下,几个人会合之后到了医院门口之后,张某第一个冲上去打对方,其也就跟着上去打对方。

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马某张某王某王某某刘某黄某段某均辨认了作案地点位于安宁市人民医院门口。

8、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何某1伤情为重伤二级,何某2、李某伤情为轻微伤。

9、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及和解协议书、调解笔录、收条,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谅解情况。

10、学生证明、在校情况说明、家庭贫困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王某王某某刘某黄某段某系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其中,被告人张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学习努力,为减轻父母经济压力在外兼职。

11、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张某王某王某某刘某黄某段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七被告人在共同故意犯罪过程中,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和意思联络,在共同意志的支配下,导致本案犯罪后果的发生,属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故意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马某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何某1重伤,被告人张某邀约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黄某段某参与,并积极实施伤害行为,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刘某黄某段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马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张某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黄某段某系公安机关到学校将被告人带至办案地点,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亲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王某王某某刘某黄某段某系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为让上述被告人继续完成学业,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其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认罪悔罪情况、赔偿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法可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已经注意,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王定洪律师,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具有独特的思维模式和洞察力,曾经在法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01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毒品犯罪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1530120********41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