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原告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持有两张提货单,一张28000元,上面注明已付10000元;另一张50350元,上面注明已付。原告凭这两张提货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付欠款68350元。庭审中,被告表示50350元货款已全部付清,当时因为原告的员工李XX要做账,我没有撤回货单,仅在货单上批注了“已付”两字,我只欠28000元货单上的18000元货款。对此,原告的员工李XX解析,被告在付10000元货款时,在50350元的货单上刚批注“已付”二字时,我觉得写“已付”不妥,应写“已还”,因此由被告撕掉“已付”二字(未注意当时没有撕掉),然后再在28000元的货单上注明已还付10000元。原告主张50350元货单上批注的“已付”二字,只说明还了部份欠款,如果已全部付清应标明“全部付清”的字样。被告即主张欠条上“已付”二字表明已全部付清,如部份付款的话,应注明具体付款金额。
[案情结果]
法院认为,50350元欠条上所批注“已付”的含义不明确,原告是提货单的持有者和提交者,对该货单的瑕疵负有合理解释和举证证明的义务,根据优势证据规则,推定被告已全部付清货单上的50350元货款。最后,法院判决由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剩余欠款18000元。
[相关法规]
2002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我国证明标准模式,即优势证据规则。《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审判实践中,当双方证据证明力处于一种平衡状态时,法官可以根据举证规则,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形成内心“确信”,依据法官的“良心”和“理性”作出判决,充分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原告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持有两张提货单,一张28000元,上面注明已付10000元;另一张50350元,上面注明已付。原告凭这两张提货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付欠款68350元。庭审中,被告表示50350元货款已全部付清,当时因为原告的员工李XX要做账,我没有撤回货单,仅在货单上批注了“已付”两字,我只欠28000元货单上的18000元货款。对此,原告的员工李XX解析,被告在付10000元货款时,在50350元的货单上刚批注“已付”二字时,我觉得写“已付”不妥,应写“已还”,因此由被告撕掉“已付”二字(未注意当时没有撕掉),然后再在28000元的货单上注明已还付10000元。原告主张50350元货单上批注的“已付”二字,只说明还了部份欠款,如果已全部付清应标明“全部付清”的字样。被告即主张欠条上“已付”二字表明已全部付清,如部份付款的话,应注明具体付款金额。
[案情结果]
法院认为,50350元欠条上所批注“已付”的含义不明确,原告是提货单的持有者和提交者,对该货单的瑕疵负有合理解释和举证证明的义务,根据优势证据规则,推定被告已全部付清货单上的50350元货款。最后,法院判决由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剩余欠款18000元。
[相关法规]
2002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我国证明标准模式,即优势证据规则。《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审判实践中,当双方证据证明力处于一种平衡状态时,法官可以根据举证规则,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形成内心“确信”,依据法官的“良心”和“理性”作出判决,充分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李伟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