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伟明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1日 3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建筑装饰公司与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建筑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明、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建筑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网络科技公司返还服务费68000元及利息(以6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28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某网络科技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某建筑装饰公司为了推广业务、开拓客户,于2018年3月25日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VP会员服务合同》,约定:“乙方(某网络科技公司)为甲方(某建筑装饰公司)在家装网西安站的网络栏目和装修业务提供网上品牌展示,某网络科技公司平均每个月给某建筑装饰公司提供10个以上装修有效业主订单(以见面量房为准),一年总计120个,若合同期满后,未达到约定业务订单数量,服务期自动延长至某网络科技公司免费为某建筑装饰公司补齐为止;合同履行期间内,大加?公司全程协助某建筑装饰公司促成签单,并提供相关人服务;某网络科技公司为某建筑装饰公司提供开通家装网高级会员旺铺功能,交由某网络科技公司管理;某建筑装饰公司对所享受服务向某网络科技公司指定账户支付服务费6800元合同签订后,某建筑装饰公司依约向某网络科技公司支付了68000元的服务费用,但是某网络科技公司却未履行合同义务如约每月向某建筑装饰公司提供10个以上有效业务订单.更为恶劣的是,现在某建筑装饰公司得知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家装网站也已经转让给第三方厦门某佳公司,且某网络科技公司竟然在办理清算注销手续,而某建筑装饰公司也迟迟无法联系到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
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称,《VP会员服务合同》签订后,某网络科技公司收到某建筑装饰公司付款68000元,此后某网络科技公司一直积板履行合同义务。系统显示,派单共计103单,量房19单,成交2单总计18万元.某网络科技公司虽未能每个月提供10个有效订单,确实也转让家装网给第三方厦门某佳公司,但至今仍在为某建筑装饰公司派单,不存在某建筑装饰公司所称的联系不到某网络科技公司的情况。
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虽没有正常运行,但目前没有办理清算注销手续某网络科技公司的所有业务已经转让给第三方厦门某佳公司,但是人员都能够继为某建筑装饰公司提供相应的补齐订单的业务活动.《P会员服务合同》没有解除,虽然约定了合同期限,但是合同同时也约定了服务期自动延长免费补齐为止某网络科技公司目前有能力为某建筑装饰公司补齐订单,某网络科技公司不存在合同违约行为,某建筑装饰公司诉求的某网络科技公司返还服务费及其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家装网转让给第三方厦门某佳公司不影响双方之间的合同履行,某网络科技公司目前工商登记没有注销。就算是合同终止履行,某网络科技公司也不需要全额返还服务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某建筑装饰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于2018年3月25日签订《VP会员服务合同》,约定某建筑装饰公司为甲方,某网络科技公司为乙方,乙方为甲方在家装网西安站的网络栏目和装修业务提供网上品牌展示,将网上展厅管理权限交给甲方,甲方可自行发布甲方公司的相关信息,以达到推介自己、吸引客户的需要,乙方平均每月为甲方提供10个有效业主订单(以见面量房为准),一年合作总计120个,若合同期限内,甲方公司因特殊原因暂停接单,导致订单数量不足,合同期满后,服务期自动延长免费补齐为止;甲方对所享有的服务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68000元,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24日止
《VP会员服务合同》签订后,某建筑装饰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某网络科技公司支付服务费用68000元.在合同期限内,某网络科技公司未向某建筑装饰公司提供平均每月10个有效业主订单(以见面量房为准)在审理中,某建筑装饰公司确认某网络科技公司所提供的有效订单数量仅为1个,而某网络科技公司主张其已提供的有效订单数量共计19个,其中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于2019年3月28日、2019年6月16日还提供了有效订单。
《VP会员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后,某建筑装饰公司继续接受了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供的服务。
在审理中,某网络科技公司确认其已将公司全部业务及其家装网转让给第三方厦门某佳公司至今,某网络科技公司向某建筑装饰公司提供的有效业主订单仍不足120个。
本院认为,某建筑装饰公司、某网络科技公司自愿签订《P会员服务合同》,内容合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某网络科技公司未依约向某建筑装饰公司提供有效订单,违反了合同约定首先,某建筑装饰公司、某网络科技公司虽对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供的有效业主订单数量各执一词,但各方主张的数量均与合同约定的120个有效业主订单数量相差甚远。其次,某网络科技公司未能向某建筑装饰公司提供平均每月10个有效业主订单(以见面量房为准),且不能证明导致订单数量不足的原因系某建筑装饰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停接单。第三,即使某网络科技公司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向某建筑装饰公司提供服务,其至今向某建筑装饰公司提供的有效业主订单数量亦与合同约定数量仍存在较大差距。第四,某网络科技公司已将其家装网及公司全部业务均转让给第三方厦门某佳公司,导致某建筑装饰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VP会员服务合同》系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业已届满,考虑到某网络科技公司收取某建筑装饰公司支付的服务费68000元后确实也为某建筑装饰公司提供了部分有效业主河单,结合某建筑装饰公司接受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供服务的情况,因此,某建筑装饰公司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返还其所付服务费68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动情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问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52元,由某建筑装饰公司负担12元,某网络科技公司负担74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