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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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争取判刑一年

发布者:李伟明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2日 11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办案心得:涉嫌毒品的案件,嫌疑人一般会面临严重的刑事指控,所以作为辩护人需积极分辨区分嫌疑人所涉嫌的毒品是原料或者成品,而当所涉嫌的毒品只是原料,而非成品,那么嫌疑人所面临的指控就大为减轻了。

而主犯与从犯之间有存在巨大的法定减刑幅度,故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更应积极主张,争取为嫌疑人争取认定为从犯,继而减轻刑罚!

相关法律规定: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李伟明律师,联系电话13599531556(微信同号),系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经济合规部主任,被评为十佳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20********6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