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明律师
李伟明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2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福建-厦门主任律师执业14年
执业年限14
13599531556

服务地区:泉州、厦门

咨询我
00:00-23:59

未到期债务也需承担还款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李伟明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404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白龙飞诉许荣业、杨素香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事代理词

(2012)思民初字第11677号

尊敬的独任审判员:

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接受白龙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白龙飞诉许荣业、杨素香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就本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借条》系“合同”,借条的内容有双方当事人、标的、时间、履约方式等满足合同的所有必备要素。两被告用明示的行为明确表明其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依法解除本《借条》,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

2012年5月9日,被告一许荣业以经营的汽车修理厂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条上明确载明:双方当事人、标的10万元、履约的方式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所以本案的《借条》系“合同”。

被告一许荣业向原告借款的目的是为了经营汽车修理厂,现汽车修理厂已倒闭,借款目的不能实现。现被告一许荣业对原告避而不见、不接原告电话,对原告的催款律师函不予理睬。并且针对原告的诉讼,被告不仅不积极进行协商,反而委托律师抗辩,甚至连借款事实都予以否认。被告的上述种种行为已明确表达了其不愿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2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法律条款已明确规定若被告通过明示或默示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主要债务,则原告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跟被告是否有能力还款无关。所以本案中原告有权依法解除《借条》,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

二、退一步讲,本案的借条中还款期限并未明确,约定的“一年内还清”,并非“一年内一次性还清”。原告完全有权利要求两被告在借条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或分期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本案中的借条中关于还款的期限并未明确,那么在原告已通过律师函向两被告催讨借款的情况下,两被告亦应该依法返还原告的借款10万元。

三、本案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两被告虽否认该笔借款,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是亲手将10万元的现金交付给被告一的,且《借条》中也已明确载明被告一“借到人民币10万元整”。虽然两被告一直否认该笔借款,其庭审言辞也自相矛盾,既一直抗辩还款期限未到,又否认该笔借款,并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在两被告确认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情况下,若该借款并非事实的话,那么为何会存在该借条呢?

综上所述,本案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两被告的否认借款事实、对原告避而不见,不予理会律师函等种种行为表明其无意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且借条中关于还款期限的约定不明确,原告完全有权利依法解除该《借条》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借款。

以上意见,请独任审判员考虑,予以采纳!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白龙飞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白龙飞诉许荣业、杨素香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事代理词

(2012)思民初字第11677号

尊敬的独任审判员:

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接受白龙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白龙飞诉许荣业、杨素香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就本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借条》系“合同”,借条的内容有双方当事人、标的、时间、履约方式等满足合同的所有必备要素。两被告用明示的行为明确表明其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依法解除本《借条》,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

2012年5月9日,被告一许荣业以经营的汽车修理厂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条上明确载明:双方当事人、标的10万元、履约的方式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所以本案的《借条》系“合同”。

被告一许荣业向原告借款的目的是为了经营汽车修理厂,现汽车修理厂已倒闭,借款目的不能实现。现被告一许荣业对原告避而不见、不接原告电话,对原告的催款律师函不予理睬。并且针对原告的诉讼,被告不仅不积极进行协商,反而委托律师抗辩,甚至连借款事实都予以否认。被告的上述种种行为已明确表达了其不愿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2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法律条款已明确规定若被告通过明示或默示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主要债务,则原告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跟被告是否有能力还款无关。所以本案中原告有权依法解除《借条》,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

二、退一步讲,本案的借条中还款期限并未明确,约定的“一年内还清”,并非“一年内一次性还清”。原告完全有权利要求两被告在借条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或分期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本案中的借条中关于还款的期限并未明确,那么在原告已通过律师函向两被告催讨借款的情况下,两被告亦应该依法返还原告的借款10万元。

三、本案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两被告虽否认该笔借款,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是亲手将10万元的现金交付给被告一的,且《借条》中也已明确载明被告一“借到人民币10万元整”。虽然两被告一直否认该笔借款,其庭审言辞也自相矛盾,既一直抗辩还款期限未到,又否认该笔借款,并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在两被告确认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情况下,若该借款并非事实的话,那么为何会存在该借条呢?

综上所述,本案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两被告的否认借款事实、对原告避而不见,不予理会律师函等种种行为表明其无意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且借条中关于还款期限的约定不明确,原告完全有权利依法解除该《借条》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借款。

以上意见,请独任审判员考虑,予以采纳!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白龙飞

李伟明律师,系福建尚决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被评为十佳律师,执业年限已逾十来年,处理过上千个案件。李伟明律师凭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尚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20********6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福建尚决律师事务所
1350220********60 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