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绍勇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3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民申18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XX,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X, 负责人:A,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XX(以下简称云峰村一社)因与被申请人A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终1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一社申请再审称:第一,一、二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缺乏法律依据,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经过民主议定程序,承包程序不合法,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第二,一、二审法院认为A应额外获得6万元补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云峰村一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XX问题,云峰村一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作为XX主体,XX一审在与A签订承包合同时,应保证对内就承包合同的签订已经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此为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担的缔约义务,不因村民小组长的更换而有所改变,现云峰村一社作为缔约主体,以承包合同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将自己没有尽到缔约义务而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让对方当事人承担,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XX一社与A签订合同时,重庆市XX盖章见证,说明该承包合同得到村民委员会认可,该承包合同签订后,A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2003年至2015年的租金,在此后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XX一社从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XX一社关于承包合同无效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补偿款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如确因国家建设或公益事业的需要,征用土地时国家补偿种植部分及临时设施或者附着物归A所有,补偿标准为按照青苗、地上构(附)着物的具体种类、数量、大小等据实结算,可以看出,双方约定的补偿标准并非综合定额补偿,而是据实补偿,一审期间,XX一社亦认可A在土地征收前种植了蔬菜、树木,临时搭建了羊圈,一审期间,法院进行了现场勘查,一、二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酌情认定XX一社应补偿A6万元,并无不当,XX一社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云峰村一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黄 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书晓12年 (优于78.04%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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