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民申12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XX,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重庆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
法定代表人:蒋XX,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王XX因与被申请人重庆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10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春晓
审判员 彭国雍
审判员 傅 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