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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公司与刘XX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周绍勇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3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重庆XX公司(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XX、谢XX、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警备区渝中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简称渝中第二干休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终6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谢XX在本案《劳务(专业)分包结算工程量表》《欠款说明》《重庆领事巷干休所LSX2012工程(原合同外墙装饰、道路、绿化、景观、给排水管网改造)结算资料》(简称结算资料)中的我公司项目部印章均系伪造,我公司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我公司与刘XX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与刘XX建立法律关系的是谢XX,二审判决支持刘XX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主要证据的真伪问题:XX公司仅就谢XX伪造印章的问题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虽已受理但并未作出相应结论,故XX公司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尚不能成立。
2.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问题:本案《重庆领事巷干休所LSX2012合同》上有XX公司印章且谢XX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字、结算资料中同时存在XX公司印章和XX公司项目部印章,足以证明谢XX分包工程给刘XX并与刘XX结算工程款属代理XX公司行为,二审判决XX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XX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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