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鼎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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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寻衅滋事罪一审争取缓刑

发布者:钱鼎峰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6日 9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曾用名李XX),男,1959年8月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连城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9〕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钱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XX得知连城县XX村砖厂对面的林地、林木权属为XX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被告人李XX为非法占有该村集体林地获得征地补偿款,多次找时任XX村民委员会支部书记黄X1索要签字,证明该林地权属为其所有,均遭到黄X1的拒绝。之后,被告人李XX采用泼洒机油、拦截、辱骂、随意殴打等方式逼迫黄X1签字,同时多次到XXX工地阻拦施工。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李XX到黄X1家门口向黄X1索要签字,证明该村集体林地权属为其所有,黄X1以该林地是XX村集体林地为由拒绝签字。被告人李XX对黄X1进行辱骂,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李XX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矿泉水瓶废机油泼到黄X1身上。

2.2018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李XX到黄X1家索要签字,黄X1不在家,被告人李XX便在黄X1家中主厅辱骂,并倒在地板上哭闹、耍赖,后被黄X1公公劝走。

3.2018年4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李XX在未经黄X1及其家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窜入黄X1家中,端起桌上碗筷吃饭不肯离去,并扬言“黄X1不给签字,就要过来吃饭”,黄X1报警,民警到场后被告人李XX仍不听劝阻,倒在地上哭闹、耍赖。

4.2018年7月24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XX看见黄X1骑车到XXX乡人民政府办事,便尾随而至。在XX乡人民政府二楼走廊处被告人李XX拦住黄X1,让其处理XXX征地一事,见黄X1未予理睬,被告人李XX趁黄X1不备,用左手打了黄X1右脸一巴掌,黄X1退避至副乡长罗X1办公室内。被告人李XX跟进该办公室内,又用左手打了黄X1右脸一巴掌,接着躺倒在地上堵住办公室门口不让黄X1离开,严重扰乱XX乡人民政府办公秩序。

5.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XX以其林地及林地上的果树未得到补偿及旧房子拆除的木料被XXX施工队私自拉走需补偿为由,多次到该物流园施工工地上,扬言此山为其所有,并通过爬到施工钩机履带、坐到钩机挖斗里及拉横幅等方式,阻挠施工队现场施工。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李XX同志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证人黄X1、李X1、李X2、李X3、罗X1、李X4、陈X、李X5、李X6、黄X2、吴X1、李X7、李X8、罗X2、杨X、吴X2的证言;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福建省龙岩市X医院司法鉴定室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照片;视频光盘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目无法纪,在他人家中、政府办公室及施工工地等公共场所多次实施拦截、辱骂、随意殴打他人等滋事行为,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和单位的生产工作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XX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的幅度内处刑。

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XX辩称,起诉书指控事实的第1起系其先被黄X1用砖头打后才用机油泼黄X1;第2起系因林地之事找黄X1理论;第3起系其因受刺激才倒地;第4起系其先被黄X1打了巴掌后其才打了黄X1巴掌;第5起系其果树、木料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3000元,XXX施工队只给其600元。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李XX找黄X1是因为其种植的林地、林木没有得到补偿,其行为确有过激之处,但起诉书指控事实的第1起系黄X1先捅被告人李XX,才导致被告人李XX把矿泉水瓶内的废机油泼到黄X1身上;第2起事实是存在的,但被告人李XX并没有在地上耍赖的情况,在农村纠纷中属正常现象,其行为要上升到刑事处罚不妥,应降低犯罪标准;第3起被告人李XX扬言“不给签字,就要过来吃饭”是其在气头上,不应该上升到刑事处罚的角度;第4起系黄X1先打被告人李XX一巴掌后被告人李XX才打了黄X1一巴掌,对于被告人李XX的处罚过重;第5起阻扰程度小,不存在保护性施工问题。2.被告人李XX的第1、4起事实行为相对严重,但其系文盲且患有癫痫病,其本身存在很大沟通障碍。被告人李XX认为其没有得到补偿,而其他人有得到一定补偿,觉得不公平。被告人李XX到黄X1家里骚扰、辱骂,属维权过度,但情节轻微,且被告人李XX认罪、悔罪、无违法犯罪前科、其心理有一定问题,不能控制直接的行为,公诉机关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内的幅度内处刑的量刑建议过长。综上,被告人李XX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情节轻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XX得知XXXX村砖厂对面的林地、林木权属为XX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被告人李XX为非法占有该村集体林地获得征地补偿款,多次找时任XX村民委员会支部书记黄X1索要签字,证明该林地权属为其所有,均遭到黄X1的拒绝。之后,被告人李XX采用泼洒机油、拦截、辱骂、随意殴打等方式逼迫黄X1签字,同时多次到XXX园工地阻拦施工。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另查明,2018年7月24日,XX县公安局X派出所民警在XXXX乡人民政府将被告人李XX强制传唤至该所接受调查。同日,XX县公安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被告人李XX在接受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民警讯问时,如实交代了本案主要事实。2019年1月2日,经福建省龙岩市XX医院司法鉴定室鉴定,被告人李XX患边缘智力,无重性精神病,案发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属正常范围,评定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XXXX乡人民政府关于李XX同志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证人黄X1、李X1、李X2、李X3、罗X1、李X4、陈X、李X5、李X6、黄X2、吴X1、李X7、李X8、罗X2、杨X、吴X2的证言;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福建省龙岩市X医院司法鉴定室出具的[2018]精鉴字第00071号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照片;视频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认为其林地、林木未得到征地补偿,理应采取正当的维权方式,但被告人李XX不仅不能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依据,而且在XXXX乡人民政府对其信访诉求予以答复,认定涉案地块属于集体所有的情况下,仍多次在黄X1家中以及在政府办公室对黄X1实施拦截、辱骂、倒地耍赖、随意殴打等行为并多次在XXX园施工现场阻碍施工,严重影响和扰乱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生产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被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关于系黄X1先动手打人及李XX倒地不是耍赖而是病发等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李X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钱鼎峰律师,祖籍福建连城,具有工科背景,助理工程师,兼具理工科及文科不同的思维模式相互结合的优势。2005年获得司法资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舟山
  • 执业单位: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9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