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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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最终经法院判决,获得全部的货款和逾期付款损失,并且由3被告共同承担

发布者:徐翔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9日 5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郭某与被告郑某系朋友关系。因被告A公司需要,被告郑某找到原告,向原告购买绿化苗木,总价款50万元,原告供货后,三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郑某让被告王某给了原告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剩余价款45万元,被告一直未付。2021年,被告郑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加盖了被告A公司的公章,承诺继续承担还款责任,但之后被告郑某不再接听原告电话,均由被告王某出面与原告沟通。被告郑某、王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B公司

原告郭某委托山东国曜琴岛(潍坊)律师事务所徐翔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45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郑某苗木买卖业务的缔结、履行均发生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前,故该部分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有关债务加入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原告与被告郑某就苗木买卖订立的口头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履行了苗木的交付和栽种义务,被告郑某应当及时履行足额支付价款的义务,其未按约支付价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郑某对欠款45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郑某支付价款45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关于被告王某和被告A公司责任承担问题。首先,就被告王某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王某虽然在原告与被告郑某订立苗木买卖合同时并不知情,但其在诉讼过程中对该债务予以追认,并明确认可案涉债务系其与郑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王某应当与被告郑某共同承担向原告支付价款45万元的民事责任。其次,就被告A公司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A公司在2021年的欠条上加盖公章,表明其自愿加入债务,故被告A公司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某、王某共同支付原告郭某价款45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二、被告A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0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770元,均由被告郑某、王某、A公司负担。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国曜琴岛(潍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多年法律工作,具有丰富扎实良好的办案经验。专做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国曜琴岛(潍坊)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720********6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