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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中,供货后对方公司延迟支付货款

2022年06月08日 | 发布者:韩传波 | 点击:187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件经过:原被告是常年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出售高分子絮凝剂。被告于2018年开始对部分货物延迟支付。2019年和2020年原告继续按被告的要求向被告供货,被告已全部接收货物并使用,原告也已...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原被告是常年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出售高分子絮凝剂。被告于2018年开始对部分货物延迟支付。2019年和2020年原告继续按被告的要求向被告供货,被告已全部接收货物并使用,原告也已按被告要求向被告开具发票,但被告一直拖欠 原告部分货款。原被告经沟通,于2020年8月7日进行第 一次对账,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0年8月,被告欠原 告货款600500元,第一次对账后,被告共向原告支付20万 元货款,但被告在2020年12月25日向原告支付货款后便 再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货款。2021年9月7,原被告再次 进行对账,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21年9月7日被告欠原告 货款400500元。被告虽承诺付款,但是一直未能实际履行,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污水处理厂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所 欠货款400500元无异议,但不认可逾期付款利息及原告的 第二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污水处理厂承认环保材料公司在本案中主张 的事实,故对环保材料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对结 算方式及期限约定为“产品验收入库后,凭销售发票,通过 银行承办。''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400500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买 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 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 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 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 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系 表述错误,应理解为被告逾期付款造成原告的损失。原告主 张被告承担逾期付款损失,具体计算:截止2021年10月11 日,被告逾期支付货款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共计36714. 93 元,本院认为,因被告逾期付款确实对原告造成损失,原告 的主张不超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计 算至实际全部付清之日,因其诉讼请求并未明确具体的计算 方式,本院按照未付货款400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 付清之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 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市污水处理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500元以及截 止2021年10月11日的逾期付款损失36714. 93元,并支付 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00500元为 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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