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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X、贾XX等与贾XX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7月22日 | 发布者:韩传波 | 点击:24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诉人贾XX、贾XX、尚XX因与被上诉人贾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3民初8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XX、...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贾XX、贾XX、尚XX因与被上诉人贾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3民初8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XX、贾XX、尚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贾XX负担。事实和理由:贾XX未按2015年1月24日的《房屋继承协议》履行,并提出开会重新商量才达成的新的口头协议。2015年1月24日的协议已经自动解除,应以口头协议为准,口头协议的约定详见“2018年9月13日证明”。当时在舅父的主持下,其三人一致通过上述口头协议,贾XX在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按照社会习俗,父母的房屋应当由长子长孙继承,且贾XX未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
贾XX辩称,其与贾XX、贾XX、尚XX签订《房屋继承协议》后,协议各方再未就涉案房屋达成新的协议,贾XX、贾XX、尚XX在一审时请求其舅父出庭作证,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当时其并不同意将房屋让与给贾XX,故2015年1月24日的《房屋继承协议》合法有效。同时,一审判决未提及口头协议和证人证言合法。其次贾XX、贾XX、尚XX所称父母房屋应由长子长孙继承不符合继承法规定,且贾XX、贾XX、尚XX不具有法定解除该涉案协议的权利。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贾XX、贾XX、尚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房屋继承协议》;2.诉讼费由贾XX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介X玲与贾XX婚后生育贾XX、贾XX、贾XX,1957年,二人离婚。1962年,介X玲与尚XX结婚,生育尚XX。尚XX所在单位省建八公司将位于西安市房屋分配给尚XX,该房面积36.8平方米,尚XX个人享有30%产权,单位享有70%产权。1984年,介X玲去世;2000年,尚XX去世。2015年1月24日,贾XX、贾XX、尚XX、贾XX签订《房屋继承协议》,约定:为明确理顺有关拆迁赔偿手续,经四人协商达成五条协议:一、父母留下公房一套,属兄妹四人共同所有,内部估价8万元,扣除原房屋成本8000元,每人应分得18000元,共计72000元。二、房屋由贾XX继承所有,并牵头协调办理一些有关手续。三、付款方式:协议签订时,由贾XX先付三人每人1万元,余款待有关手续办妥后全部付清,含贾XX8000元成本费。最终时间为本年度三月底前付清后,房屋钥匙交贾XX。四、……。五、……。贾XX、贾XX、尚XX、贾XX在该协议上签字,四人的舅舅介全州也在该协议上签字。2015年2月5日,贾XX、贾XX、尚XX、贾XX向陕建XX物业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说明四人一致同意,由贾XX参加公司搬迁安置,所有子女承诺不再对公司提出任何住房要求。协议签订后,贾XX给付三人各15000元,其余款项未给付。
一审法院认为,贾XX、贾XX、尚XX、贾XX签订的《房屋继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签订时,介X玲与尚XX均已去世,贾XX、贾XX、尚XX、贾XX作为继承人对上述房屋共同共有。该四人签订的协议,处分的实际为个人所有的部分。故《房屋继承协议》应为合法有效。该协议已部分履行,双方应依据协议继续履行。现贾XX、贾XX、尚XX要求解除该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贾XX、贾XX、尚XX要求解除《房屋继承协议》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800元,由贾XX、贾XX、尚XX共同负担(已缴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贾XX、贾XX、尚XX、贾XX对其四人享有继承权的房屋签订了《房屋继承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由贾XX继承,贾XX向其他三人支付相应价款。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贾XX、贾XX、尚XX主张上述协议解除,且其三人已与贾XX达成新的口头协议。因贾XX对此不予认可,而贾XX、贾XX、尚XX对其主张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涉案协议已大部分履行,故贾XX、贾XX、尚XX主张上述协议已解除,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一审判决驳回贾XX、贾XX、尚XX要求解除涉案协议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贾XX、贾XX、尚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贾XX、贾XX、尚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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