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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代理原告赢得了所有的诉讼请求

2017年05月03日 | 发布者:韩传波 | 点击:104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2010年在一离婚案中,韩传波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起诉被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并将XXXX房屋判归原告所有。庭审前韩传波律师仔细审查和分析原告提供所有的证据材料,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寻找事实和法律依据,庭...

律师观点分析

2010年在一离婚案中,韩传波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起诉被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并将XXXX房屋判归原告所有。庭审前韩传波律师仔细审查和分析原告提供所有的证据材料,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寻找事实和法律依据,庭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经济补偿等各种要求韩传波律师均以充分的法律依据予以反驳,最终案件的所有诉讼请求均获的支持。

以下是代理意见书的部分内容:(文中人名、公司名称及地名均系化名)

一、     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应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在感情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夫妻矛盾突出。致使原被告因感情不合于20069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均同意离婚,但都提出非常不合理的财产要求,而原告的财产状况根本满足不了原告的无理要求。原告出于无奈和想尽快解除这没有感情的婚姻多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从被告给原告多次发的信息可以看出,被告与原告已谈不上有任何感情,被告也同意与原告离婚,只是想多向原告要些没有法律依据的财产而已。

二、就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财产,代理人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中:

1、子女抚养问题。被告提出其儿子年龄小需要被抚养,原告认为被告的儿子是被告与其前夫所生,原告不负有抚养义务,且被告儿子现由被告的前夫方抚养,不存在被告所说的抚养问题。从目前情况来看原告与被告的儿子并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即使是形成了抚养关系,这种关系也会因为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

2、被告提出婚姻期间其对原告的女儿尽到了一些义务,借此要求离婚后原告在经济上对被告能有经济上的补偿。原告认为,在原被告刚结婚不久的一段时间被告是对原告的女儿有一定的照顾,但是同时原告对被告的儿子也有很大照顾和帮助。比如,为了让被告的儿子能有更好的学习环境而将其户口转入原告家中,并在原告家中生活、学习一段时间。况且当时被告的儿子是被判为被告的前夫抚养的,被告依此要求原告对被告承担经济补偿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事实上在后来的生活中被告对原告的女儿不是照顾而更多的是伤害,原告女儿曾多次因为害怕被告而不敢独自回家与被告单独相处。

3、被告提出的经济补偿问题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原告的生活并不富裕,自己的生活都成为问题,根本没有帮助被告的基础。同时被告的生活状况也不符合被帮助的条件。被告要求原告给付经济补偿的行为纯属是借借婚姻索取财务,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三、被告庭审中提出的,原告目前拥有的现房产证号为XX市房权证XX区字第XXXXXXXXXX号房屋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与事实不符。

该房屋为原告先后于1995年、1998年、2001年先后分三次付清全款购得,并于20011220领取了旧的房屋所有权证(XXXXX号)。而原被告结婚的时间为2003127,显然该房屋为原告的婚前财产。被告所称的原告曾在与被告结婚后又交过购房款也与事实不符,由于国家对房产证的更新管理,要求更换新的房产证,原告曾于200797交过办理新房产证的1682元,而在200912月又被收款单位退回了多收的734.5元,原告实际换证用了947.5元,计算依据为:94.75平方米×10=947.5元。被告之所以不知道这笔钱究竟是什么钱也足以反映出在原被告共同生活中的支出都是由原告承担,也更进一步反映出这套房子也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四、依法分割原被告的夫妻财产。

在庭审中原被告都提供了其认为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代理人认为对属于原告的婚前财产应依法判为原告所有,对属于原被告的婚后财产应依法合理分割。

综上所述,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已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而被告借此向原告索取财产的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20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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