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兴兵律师
江兴兵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4.9
(来自15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湖北-武汉专职律师
15717197389

服务地区:武汉

咨询我
08:00-22:59

跟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抗感染不力引发慢性骨髓炎,患者委托律师代理维权获法院支持

发布者:江兴兵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1日 25人看过 举报

2026-06-21

律师观点分析

患者曾某,男性,因从厢式小货车跳下左足跟着地,致左足跟疼痛伴左足踝活动受限,于2023年10月13日到武汉市第一医院某院区就诊,急诊拍X光片诊断为“左跟骨骨折、左踝关节周围软组织肿胀”,当日以“跟骨骨折”收入该院骨科住院治疗。该院于2023年10月23日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跟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跟骨植骨术”,2023年11月9日出院,出院时伤口愈合欠佳、有少许渗液。此后,患者按时在当地诊所换药。因伤口处流脓渗液,患者于2023年12月9日经门诊再次入住该院某院区住院治疗,2023年12月11日在全麻下行“左跟骨内固定物去除术+皮肤和皮下坏死组织切除清创术+创面封闭式负压引流术”。2023年12月19日,又在全麻下行“肺动脉穿支腓骨皮瓣游离移植修复+皮肤和皮下坏死组织切除清创术”。2024年1月19日出院,出院时伤口仍有少许渗液,出院诊断:跟骨骨折(术后)、高血压、下肢皮肤感染。因术后切口反复渗液、愈合不良,患者于2024年3月5日到武汉市第四医院(骨科医院)门诊就诊,经DR左跟骨侧轴位放射检查,初步诊断为左跟骨骨髓炎,门诊医生建议住院手术。原告于2024年3月11日至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进行手术治疗,行跟骨病损切除术,术后将左跟骨骨块做病理检查,病理诊断为符合慢性骨髓炎之病理改变。随后,原告于2024年4月1日行软组织病损切除术(左侧),于2024年4月8日行跟骨病损切除术(左侧)+骨空隙骨水泥填充术、骨置入装置去除+人工皮肤移植术,于2024年4月17日行去除填充物(水泥、左侧)+跟骨人工骨植骨术(左侧)。原告在该院住院43天,于2024年4月23日出院,出院时伤口清洁干燥无渗液,出院诊断:跟骨骨髓炎、骨质疏松、高脂血症、电解质代谢紊乱。出院后,患者只能短时间拄拐行走,脱拐时间未定,长时间内无法负重,且医生告知跟骨骨髓炎极易复发,复发时间不规律。这不仅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和生活,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也给其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精神压力。

患者带着全部病历材料来到湖北玺来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江兴兵律师办公室寻求帮助,咨询本案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江兴兵律师通过详细了解患者治疗情况,特别是详细审阅了住院的所有的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后,认为武汉市第x医院主要存在以下过错:1.医院在向患者实施跟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及后续治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未尽审慎诊疗和注意义务,手术存在缺陷;2.因手术消毒不彻底及抗感染治疗不力,术后伤口持续渗液未予重视并进一步采取其他控制感染措施,导致原告长时间术后感染,继而引发慢性骨髓炎;3.医生责任心不强,未有效防范风险,未向患者或家属充分告知病情,未提供有效的医疗建议,针对原告术后恢复不佳,未及时进行相应的检查和诊断,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导致病情延误。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使得患者后续不得不进行多次手术,但最终还是导致其跟骨慢性骨髓炎以及身体残疾的严重后果,医院应对此负责。

患者曾某听取了江兴兵律师的分析意见后,便坚定地委托江兴兵律师代理诉讼维权。律师在告知其相关诉讼风险后,双方便正式签订委托合同。在向法院起诉时,江兴兵律师一并提出鉴定申请,即鉴定被告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曾某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以及伤残等级、等事项。

诉讼中,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系同等原因,参与程度建议为50%等。

原告据此鉴定意见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医院赔偿损失共计20余万元,武汉市硚口区法院于2025年4月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医院服判未上诉,原告现已领取该笔赔偿款。江兴兵律师的代理工作圆满完成。


江兴兵律师,党员,湖北玺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团队负责人,医疗纠纷律师网站创办人。江兴兵律师擅长医疗事故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玺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99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公司法、婚姻家庭
湖北玺来律师事务所
1420120********99 医疗纠纷、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公司法、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