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兴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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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患方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诉讼,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发布者:江兴兵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2日 4599人看过 举报

2022-04-02

律师观点分析


患者李X因头痛、癫痫发作频次增加同时左腿行走困难2018年1月入住武汉同济医院某院区,入院诊断“右镰旁脑膜瘤”住院期间行开颅探查+占位显微切除术术后患者左侧肢体活动不利,2018年2月1日,患者出院。患者左下肢活动严重受限,左上肢无法活动认为医院诊疗存在过错,便与本所医疗纠纷律师团队联系代理维权事宜,团队律师经过案件研判、评估后认为可诉,便正式代理,后经诉讼,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判决医院赔偿近30万元。(详见本栏案例:医院对患者实施脑膜瘤开颅探查及占位切除术存在过错,患者起诉到法院后获赔近30万元

因被告武汉同济医院对判决不服,隧上诉到武汉市中级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主要理由有:1、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承担责任比例过高,未考虑患者自身病情对其损害后果因素,扩大了医院的赔偿责任,、应予纠正;2、一审法院计算护理期错误。一审法院判决时,患者李X64周岁,此时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患者部分护理依赖的20年护理费,既没有考虑到患者年龄、健康状况,更未考虑到我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77.3岁的客观事实,护理期计算有误;3、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

作为患方代理人,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江兴兵答辩:一审法院判决同济医院承担20%的责任远远低于院方实际存在的过错程度。1、同济医院存在误诊。2、正因为误诊,同济医院不可能告知患者手术风险。3、将一个极高风险手术变成了普通脑外科手术。4、司法鉴定判定责任过轻。综上,患方认为,鉴定机构认定医院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偏低,患方的损失并未得到全部赔偿。医院并没有承担超出法律范围的赔偿责任,其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中院驳回其上诉请求。

武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同济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该院于2022年2月1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医院负担。

江兴兵律师,党员,湖北玺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团队负责人,医疗纠纷律师网站创办人。江兴兵律师擅长医疗事故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玺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99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公司法、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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