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兴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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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颈癌手术损伤输尿管,患者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获赔偿

发布者:江兴兵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1日 21人看过 举报

2026-06-21

律师观点分析

患者李某,女性,因尿频、尿急3月余伴下腹部胀痛,于2023年6月27日到武汉大学某人民医院泌尿外科住院治疗,经行妇产超声-阴道子宫附件检查、宫颈活检及盆腔平扫+增强,诊断为宫颈癌,宫旁浸润可能。患者于2023年7月11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盆腔淋巴结清扫术+腹腔镜下经阴道双侧卵巢和输卵管切除术+腹腔镜辅助经阴道子宫广泛性切除术+腹腔镜下盆腔腹膜粘连松解术。术后多天,患者一直感到下体疼痛难受,有漏尿情况,医生未予重视,于7月21日为患者办理出院。出院诊断:宫颈恶性肿瘤 ⅡA1期、高危型HPV感染(31+)、盆腔粘连、日腹膜炎等。2023年8月4日开始,患者持续发烧伴恶心呕吐,下腹部疼痛加重,漏尿情况也更为严重,不得已于2023年8月8日再次到该院住院治疗。8月9日行超声-双肾、肾血流、输尿管、膀胱:左肾及输尿管上段轻度积水。8月10日行CT泌尿CTU造影:1、考虑左侧输尿管-阴道瘘;2、双肾及双侧输尿管轻度扩张,左侧稍明显等。2023年8月17日,医院在全麻下行腹腔镜机器人援助操作、腹腔镜下输尿管狭窄松解术、机器人辅助左侧输尿管周围粘连松解+左侧输尿管支架置入术,2023年8月24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左侧输尿管-阴道瘘、左侧输尿管狭窄、双肾积水、右肾点状结石、泌尿道感染、宫颈Ca。其后患者需每隔三四个月到医院置换输尿管支架,医生评估表示患者今后要终身佩戴双J管生存。

患者李某因输尿管损伤,引发了其他如输尿管狭窄、泌尿道感染、肾积水等泌尿系疾病及生活自理障碍的后遗症,包括无法独立弯腰系鞋带、做家务、如厕等,严重影响了患者的的工作和生活。不停地置换双J管,给患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和精神痛苦。

患者于2024年10月到湖北玺来律师事务所找擅长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江兴兵律师咨询本案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诉讼维权的可行性。江兴兵律师通过详细了解患者治疗情况、术后恢复情况,特别是详细审阅了住院前后所有的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后,认为武汉大学某人民医院诊疗行为存在的过错包括:医院在向患者实施手术及后续治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未尽审慎诊疗和注意义务,未能保护好患者输尿管致其损伤,引发输尿管-阴道瘘;术后针对患者持续反映下腹部疼痛及阴道漏尿情况未予重视,未及时进行相应的检查和诊断,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导致病情延误,引发其他泌尿系疾病和感染发生;医生责任心不强,未向患者或家属充分告知病情。医院应对患者损害后果负责。

患者听取了分析意见后,当即决定委托江兴兵律师代理诉讼维权。律师在告知其相关诉讼风险和律师工作内容后,双方便正式签订委托合同。2024年年底,李某正式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一并提出鉴定申请,即鉴定被告医院在对原告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原告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诉讼中,武昌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5年8月20日出具鉴定意见: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有明显因果关系,为主要作用,建议其参与度为70—80%;同时对伤残等级、三期等一并出具了鉴定意见。患者李某据此鉴定意见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医院赔偿损失共计40余万元,该案于2025年11月11日开庭审理,武昌区法院于2025年12月9日判决原告李某胜诉,双方均服判不上诉。原告不久便领取了该笔赔偿款。江兴兵律师的代理工作圆满完成。

江兴兵律师,党员,湖北玺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团队负责人,医疗纠纷律师网站创办人。江兴兵律师擅长医疗事故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玺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99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公司法、婚姻家庭
湖北玺来律师事务所
1420120********99 医疗纠纷、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公司法、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