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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出血、脑梗死诊疗延误,治疗措施不当致患者死亡,家属委托律师代理维权获法院支持

发布者:江兴兵|时间:2024年08月16日|9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患者刘某某(女,1963年11月出生)因5小时前无明显诱因突发意识障碍,并摔倒在地,伴头部闷胀不适及后颈胀痛,头昏昏沉沉行走欠稳于2021年3月6日到武汉市蔡甸区某人民医院就诊。入院后,行头胸部CT平扫:脑内多发性腔隙性脑梗塞,脑萎缩,脑白质疏松,右下肺空洞伴周围支气管扩张,考虑感染性病变可能性大,不除外占位性病变。门诊以“脑梗塞、脑出血恢复期、高血压病”收治神经内科病区。入院诊断:脑梗死,脑出血恢复期,高血压3级很高危,左侧锁骨下动脉狭窄,多发性脑动脉狭窄,焦虑抑郁状态。2021年3月7日行颅脑MRI平扫、颈内动脉MRA,颈总动脉MRA和颅脑CT平扫,诊断结果:小脑蚓部脑出血、颅内多发腔隙性脑梗塞等。住院期间给予脱水(甘露醇、甘油果糖)、营养神经(复方脑肽节苷脂)、降压、维持水电解质平衡、抗焦虑、降脂对症和支持治疗,监测血压。

患者于2021年3月31日18时出现意识障碍加深,双侧瞳孔等大等圆3mm左右,对光反射迟钝,呼吸困难,氧饱和度下降,约80%左右,给予面罩吸氧后氧饱和度无法回升,后请麻醉科医师会诊行气管插管术术后给予患者镇静处理,呼吸机辅助呼吸,气管插管处吸痰等对症处理,经抢救后患者血压140/80mmHg,心率110次/分,氧饱和度99%,继续严密观察。4月1日21点30分再次出现瞳孔散大、对光反射迟钝,血压下降约56/35mmhg,给予患者肾上腺素1ml静脉注射、去甲肾上腺素泵入,血压回升正常。患者住院27天,最终于2021年4月2日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循环、呼吸衰竭,死亡诊断:1.小脑出血 脑梗塞2.高血压3级 很高危,3,癫痫,4.左侧锁骨下动脉狭窄5.多发性脑动脉狭窄6.焦虑抑郁状态7.血脂异常8.肺部感染。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患者死亡原因为脑疝、脑出血、高血压。

死者家属带着全部病历材料来到湖北玺来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江兴兵律师办公室寻求帮助,咨询本案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江兴兵律师通过详细了解死者既往病史、治疗情况,特别是详细审阅了住院的所有的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后,认为该院主要存在以下过错:1、对患者刘某某小脑出血的诊断不及时,延误病情。2、对刘某某脑出血的治疗错误。医院没有有效的地控制脑水肿和降低颅内压,医院诊断出患者脑出血后,没有及时进行脑血管CTA或DSA等脑血管造影检查,以明确出血原因和血管性病变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治疗,控制出血点,防止再出血。3、患者存在颅内活动性出血,医院违反临床用药规范,使用甘露醇脱水,反而导致患者病情严重恶化。4.医院对患者血压控制不稳定,导致患者不可逆转脑损害,存在过错。5.医院未对患者病情引起重视,未将患者分诊至卒中单元或神经重症监护病房进行严密监护存在过错。6.医院早期对患者癫痫症状发现不及时,未及早进行预防和治疗,由于癫痫导致病情恶化,医院存在过错。7、医院未向患者或家属告知患者脑疝的情况,医院对病情的告知不充分,不全面,存在过错。

患者听取了江兴兵律师的分析意见后,便坚定地委托江兴兵律师代理诉讼维权。律师在告知其相关诉讼风险后,双方便正式签订委托合同,由江兴兵律师全权代理该案诉讼。在向法院起诉时,江兴兵律师一并提出鉴定申请,即鉴定被告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刘某某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

诉讼中,蔡甸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湖北三真司法鉴定所对上述委托坚定事项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系次要,原因力大小为16—44%(建议30%)。原告据此鉴定意见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医院赔偿损失共计30余万元,蔡甸区法院于2023年8月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医院服判未上诉,原告现已取该笔赔偿款。江兴兵律师的代理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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