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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次全切术致喉返神经损伤,患者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维权获法院支持

发布者:江兴兵|时间:2023年04月06日|4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患者陈某2020107日因“检查发现甲状腺结节10天”入住武汉某大学附属某医院,当日行胸部CT平扫、颈部CT平扫,CT报告单提示:甲状腺右叶体积稍增大,请结合超声检查等。在完善相关检查后,于109日在全身麻醉下行甲状腺右侧叶次全切除+对侧甲状腺探查术,切除标本送术中冰冻切片检查,提示右侧甲状腺良性病变;术后标本常规送病检,提示(右侧)结节性甲状腺肿伴腺瘤样结节形成,并见淋巴结2枚呈慢性炎症反应性改变,另见部分甲状旁腺组织。1013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右侧甲状腺肿伴腺瘤样结节等。

术后患者出现声音嘶哑、饮水呛咳、吞咽困难、呼吸困难、缺氧症状,行走时头痛、胸部胀痛、夜晚无法平躺睡觉,只能侧卧。2020112日,患者再次到该医院行鼻咽喉镜检查,报告提示:1、声带麻痹(右);2、慢性咽喉炎。2020119日、129日患者因“构音障碍”两次入住武汉大学某中南医院,专科查体:构音障碍,辅助检查:上消化道造影提示吞咽功能不全。予以构音障碍训练、言语训练等综合康复治疗,出院诊断:构音障碍、右侧甲状腺肿伴腺瘤样结节术后、吞咽困难等。后又在其他医院检查,诊断为右侧声带麻痹。

患者陈某慕名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在详细查阅相关病历资料、与陈某进一步梳理就诊经过后认为,陈某虽经过多次积极治疗,现仍存在呼吸困难、饮水呛咳、声嘶等症状,这极有可能是医院的甲状腺手术造成的,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对陈某承担侵权责任。遂接受陈某委托,代理其与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法院经法定程序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对医院诊疗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与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原告的伤残等级、三期等进行鉴定。本律师代理原告参加了鉴定听诊会,并充分阐述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的内容。该鉴定所最终出具鉴定意见:医方存在术前检查不完善、告知不充分;术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术后管理存在不足等过错,综合考虑医方过错与患者单侧喉返神经损伤之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同等到主要作用因素之间,其参与程度建议为51%75%

本律师据此调整、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20余万元,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目前双方均未上诉,陈某已领取了被告医院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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