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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股骨骨折术操作不当治疗不力引发慢性骨髓炎,患方委托本所律师代理索赔诉讼获法院支持

发布者:江兴兵|时间:2022年03月09日|3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患者徐某,19492月生,住武汉市新洲区某街某村,2017313日因摔伤致右大腿肿胀、疼痛、伴活动受限,于当天到湖北省中山医院某院区就诊,拍X光片诊断为“右股骨下段骨折”,同日入住该院骨外神经外科住院治疗,于2017318日通过硬膜外麻醉行右股骨中下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共住院12天,2017325日出院,出院诊断:右股骨中下段骨折。2017914日,徐某扶拐下地活动时发觉右腿疼痛,无法站立行走,便再次到该院就诊,门诊X光片示:右股骨骨折术后骨折愈合不良、钢板断裂,遂住院治疗,期间行右股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植骨内固定术,共住院35天。出院后因术后切口不愈合、渗液不断,再次到被告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股骨骨折术后感染并骨髓炎、右股骨骨折骨不连。医院进行伤口换药、对症治疗,症状稍缓解后出院,共住院7天。出院后徐某于20171222日到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于20171226日行右股骨内固定取出+外固定架固术+清创+VSD覆盖术,于201814日行清创+骨水泥植入+VSD术,共住院28天,出院诊断:右股骨骨折内固定物植入感染、右股骨骨髓炎伴骨不连骨缺损。此后,原告又多次入住湖北省中山医院及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并于2018312日在武汉大学中南医院行右股骨骨水泥取出+髂骨植骨+外固定架调整+VSD覆盖术,于2019531日在武汉大学中南医院行右股骨外固定架装置去除术+股骨钢板外固定术。徐某多次被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感染、右股骨慢性骨髓炎、骨坏死伴骨缺损。目前,患者右膝关节活动受限,已构成残疾,需使用辅助器具,生活上需要他人护理。

20211月,徐某家人带着病历材料慕名来到专业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医疗事故律师办案团队负责人江兴兵办公室咨询。

在详细了解了患者就诊经过,并对所有病历资料进行审阅后,江兴兵律师认为,湖北省中山医院在向徐某实施“右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及后续治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未尽审慎诊疗和注意义务,手术操作和植入钢板选择不当、未固定好骨折部位,导致植入钢板断裂和长时间骨不连,最终导致骨坏死和骨缺损;因手术消毒不彻底及抗感染治疗不力,在治疗效果不明显后未予重视并进一步采取其他控制感染措施,导致患者伤口持续流脓和长时间术后感染,继而引发慢性骨髓炎;医生责任心不强,未有效防范风险,未向患者或家属充分告知病情、治疗方案和术后情况;病历书写极不规范、缺项较多,且多处矛盾。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使得患者徐某后续不得不进行多次手术,但最终还是导致徐某慢性骨髓炎和骨不连、骨坏死、骨缺损以及身体残疾的严重后果,这严重影响了徐某今后的生活质量,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和精神痛苦,患方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

患者徐某随即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江兴兵律师代理其与湖北省中山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1月底,江兴兵向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我方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20211210日,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该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40%60%,被鉴定人徐某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时间30个月,护理时间24个月,营养时间24个月。据此,我方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余万元。

2022214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我方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支持。不日,徐某领取了上述赔偿款,患者及家属对江兴兵律师表达了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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