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患者李X早年曾在原广州军区陆军总医院行脑膜瘤切除术,手术成功。但近年来,自诉“脑壳揪得紧”,癫痫发作频次增加,同时左腿行走有影响,因而2018年1月2日,入住武汉同济医院某院区,入院诊断“右镰旁脑膜瘤”。2018年1月11日,行开颅探查+占位显微切除术。术后患者左侧肢体活动不利,2018年2月1日,患者出院。目前,患者左下肢活动严重受限,左上肢无法活动。
患者向本律师预约面谈,在办公室,本律师详细询问了患者李X的就诊经过,详细查阅了病历资料,认为武汉同济医院存在如下过错:
- 第一,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术前没有告知患者存在颅内粘连症状下进行手术的风险。第二,对患者病因诊断失误,手术治疗不对症。不处理疤痕的手术治疗不对症,是没有治疗效果的手术,患者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第三,术前没有重视粘连情况,医院既没有告知患者,也没有相应预案或术前讨论记录。第四,术后未有效治疗出血、水肿。患者右侧额顶叶长时间出血、水肿,未能有效治疗是导致患者左侧肢体活动严重受限的原因之一。第五,病历记载出现错误。
鉴于本案具有诉讼价值,在办理完委托手续后,本律师即代理李X诉讼活动,2020年8月,本律师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在诉讼过程中,我们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被告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后期治疗费、残疾程度、护理依赖程度和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法院委托湖北崇新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参与度为B级等。
原告据此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各项医疗损害赔偿金30余万元。最终,武汉市硚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我们诉讼请求,此案了结。
江兴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