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兴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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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定金 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未付款是否应当返还

发布者:江兴兵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05日 864人看过 举报

2019-06-05

律师观点分析

柳某与周某、方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柳某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周某、方某返还定金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48000元;3、被告链家公司退还佣金24800元;4、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柳某与被告周某、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坐落、面积、交易金额及付款方式等,原告柳某依约向被告周某、方某支付定金200000元,向被告链家公司支付了佣金。后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房价上涨,被告周某、方某不配合交易事项,并在未沟通情况下妄图通过没有法律依据的通知书解除合同。

被告周某、方某辩称:原告柳某未依约支付首付款210000元,被告周某、方某已于2016年9月8日致函催收,后又在2016年9月17日再次催款,申明如在2016年9月30日下午5时前仍不支付房款,则当日下午6时自动解除合同,原告柳某仍未付款。被告周某、方某已依约解除合同,原告柳某违约在先,其支付的定金200000元(被告周某、方某收到190000元,有10000元在链家公司)作为其违约金不应退还。

经过审查和证据收集证明裁判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柳某与被告周某、方某于2016年6月25日就武汉*期*栋*单元*层*号房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已于2016年11月30日解除;

二、被告周某、方某向原告柳某退还购房定金190000元;

三、被告周某、方某向原告柳某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江兴兵律师,党员,湖北玺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团队负责人,医疗纠纷律师网站创办人。江兴兵律师擅长医疗事故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玺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99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公司法、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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