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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骨折手术时机选择不当致残案看医学会鉴定的公正性

发布者:江兴兵|时间:2020年12月09日|8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患者因车祸就诊于被告医院,经诊断为左股骨闭合性骨折,该医院为其实施了“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患者持续高热,经医院采取抗感染治疗,体温仍忽高忽低,未能降至正常。1月后,该院为患者做了“诊断性穿刺”,结果为葡萄球菌感染,经半个月治疗仍未收到任何效果。转院后,诊断为“低毒性骨感染”,经多次手术、患者体温降到正常,但骨折仍不能愈合。患者出院后,病情有所好转,但需借助双拐行走。

患者向当地卫健委投诉,申请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某市医院出具鉴定分析意见为:本病例诊断明确,患者具有手术指征,但手术时机选择不当,左股骨系潜在开放性骨折和最终的骨感染有一定关系,鉴定结论为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患者不服市医学会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省医学会再次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医方的医疗行为违反了闭合性骨折的诊疗常规,应待全身情况好转后再择期进行手术为宜,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后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

因本案已进行两次医学会鉴定,故原告起诉到法院后,审判进展顺利,最终原告胜诉。本律师想说的,同为医学会鉴定,但两级医学会认为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存在较大出入,这一方面是与各个医学会鉴定专家的主观意见有关,另一个原因就是省级医学会受地方医疗机构的干扰更小,相对客观中立。但总体来说,医学会的鉴定具有局限性,其鉴定分析意见也非常简单,鉴定分析意见基本就是结论意见,缺乏细致讨论和分析,缺乏引用的鉴定依据。对于被鉴定人,尤其是患者,很难从鉴定书中得知医疗机构到底错在哪里,为什么错了,这样不利于被鉴定人发现问题,进一步主张权利。因此,在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中,我们通常会在诉讼中委托法院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可以一次性、彻底解决实质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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