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希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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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郑某、张某敲诈勒索罪一案

发布者:黄希传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8日 4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三明市明溪县。因本案于2018年6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文斌,北京惠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男,1997年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龙岩市上杭县。因本案于2018年6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希、李珊珊,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女,1994年9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学文化,住福州市闽侯县。因本案于2018年6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希传,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8)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郑某、张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需要建议延期审理二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笑笑、卢晨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杨文斌、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黄希、李珊珊、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黄希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8月,以吴某(另案处理)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设立福建某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从事网络放贷活动,同时采取威胁、骚扰等手段强行催收贷款。该犯罪集团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成员众多,为确立巩固地位,获取非法利益,以总公司为统领发展了下属多支团队实施具体犯罪。吴某等为首作为总公司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罗某为主,被告人郑某为辅作为福建某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属龙腾小贷金融团队的组织实施者,被告人张某等人作为骨干成员负责财务工作,连某、刘某1、杨某、雷某华、马某、江某、何某、刘某2祥(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骨干成员负责网络放贷审核工作,董某等人作为骨干成员负责催收工作,陈某(另案处理)等人作为骨干成员负责公司人事管理。

该犯罪集团成员分工明确,互相配合严密。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由审核员从中介等处获取被害人信息进行核实筛选,收集被害人通某等信息,后将被害人名单转交给负责财务工作人员。财务工作人员通过数字合同、借贷宝等网络借贷平台,与被害人签订与实际借款情况不符的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虚假的借款利息、逾期后果、借款金额等内容,制造虚假的资金流水走账。在被害人借款逾期后,通过电话、短信“轰炸”、群发被害人借款信息、编辑侮辱信息、PS恐吓图片等方式给被害人及被害人通某联系人,对被害人或其亲友施压滋扰威胁,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利息、续期费和逾期费。其中,被告人罗某、张某、郑某分别于2017年10月、11月、2018年2月进入该龙腾小贷金融团队工作至案发,期间,龙腾小贷金融团队涉及借贷人员4000余名,其中遭受滋扰威胁的被害人有张某(已死亡)、朱某、曾某、吴某等1400余名,敲诈勒索金额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其中既遂金额人民币26万余元,未遂金额人民币16万余元。

被告人罗某、郑某、张某于2018年6月1日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永嘉天地14号楼1501房间被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罗某、郑某、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具有主犯、坦白、部分未遂的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认为被告人郑某具有从犯、坦白、部分未遂的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从犯、坦白、部分未遂的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某、郑某、张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郑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罗某、郑某、张某的供述,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同案犯连某、刘某1、江某、马某、雷某华、杨某等人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借款催收数据光盘,通知短信模板,照片,搜查证,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郑某、张某共同参与非法放贷活动,为达到收回放贷及高息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鉴于被告人罗某、郑某、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其中,被告人被告人郑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决定对三被告人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25年8月1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追缴被告人罗某犯罪所得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郑某犯罪所得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张某犯罪所得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罗某、郑某、张某连带退赔各被害人犯罪所得人民币260000元。

这个案子是套路贷案件,涉案人员达200多个。本案三个被告人检察院起诉金额是200多万,被告人五年以上刑期,后同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多次沟通,计算,辩护,金额变为26万既遂,16万未遂,刑期三年二个月


黄希传律师法学学士,于2013年取得律师证,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10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