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希传律师
黄希传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台州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颜XX、林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黄希传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1日 1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颜XX,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温岭市X镇X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XX,男,1962年6月出生,汉族,住温岭市X镇X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颜XX与被告林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XX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

原告颜XX诉请:判令被告林XX支付原告货款96400元及支付自2018年10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铁粉生意,同被告一直有生意往来。2018年10月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铁粉款96400元并于同日出具欠条一张。此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

被告林XX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对原告的诉请予以驳回,或是酌减至三万多元:1.该欠条系被告在原告胁迫下出具,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2.如法院认定欠条的效力,则金额应当予以扣减,因为原告提供的铁粉部分掺水且有杂质导致被告损失惨重,其曾承诺扣减几万货款;3.退一步说,即使法院不扣减货款,因铁粉是案外人颜XX和被告合伙创办的铸铁厂所用,二人分别占股67%、33%,故欠款被告仅需承担67%。

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落款时间为2018年10月5日的欠条原件一份以及落款时间为2017年2月22日的欠条复印件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其中的借条原件来源与形式均合法,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就借条复印件,本院无法确认真实性,对此不予采信。就被告的答辩意见,因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且即使其与颜XX共同合伙属实,但其就欠款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有权要求其个人归还。

综上,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林XX曾向原告颜XX购买铁粉。截至2018年10月5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96400元,并就此出具欠条一份。该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涉案的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法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本院依法认定其效力。原告按约履行自身的交货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照双方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货款。双方在欠条中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则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支付。现被告至今未付,显属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颜XX货款96400元,并赔偿自2022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颜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黄希传律师法学学士,于2013年取得律师证,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10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