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希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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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与李XX、中国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希传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与被告李XX、中国XX(以下简称X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XX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被告XXX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李XX偿还原告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6470元;2.判令被告XXX对上述款项在其承保范围内先行支付。事实和理由:XX×××××号车辆的车损险由原告承保,保险期限为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2018年8月17日17时1分,被告李XX在松门镇国明眼镜店前路段处驾驶XX×××××号轻型厢式货车,同徐XX驾驶的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XX负事故全部责任,徐XX无责任。XX×××××号车辆的损失为6470元,原告已经理赔。另了解,XX×××××号车辆投保在被告XXX处。
被告李XX未作答辩。
被告XXX辩称,XX×××××号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在被告处,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为XXX元,相应的不计免赔率也有投保。被告李XX未出庭,被告XXX不清楚李XX是否支付过款项。另,被告李XX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根据被告的保险免责条款约定,被告仅承担交强险部分,商业险部分不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XX×××××号车辆的车损险投保在原告处,保险期间自2018年5月31日0时起至2019年5月30日24时止。XX×××××号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均投保在被告XXX,保险期间自2018年3月11日0时起至2019年3月10日24时止。2018年8月17日,被告李XX驾驶XX×××××号轻型厢式货车从松门二菜场往育英菜场方向行驶,17时01分许,行驶至温岭市,车厢尾部车门碰撞徐XX所有停在停车位内的XX×××××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李XX驾驶XX×××××号轻型厢式货车驶离现场。2018年8月17日,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温公交认字2018第[331XXXX2018D193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认定被告李XX负全部责任,徐XX无责任。2018年9月7日,原告赔付给徐XX车辆维修费647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被告李XX的户籍证明、被告XXX的工商登记信息、温公交认字2018第[331XXXX2018D193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正本)、结算单、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账回单、原告以及被告XXX的陈述为凭。
本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同时依法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徐XX所有的XX×××××号小型轿车投保在原告处,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向徐XX赔付了保险金6470元,故原告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徐XX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XXX作为XX×××××号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财产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原告2000元。被告XXX辩称,按照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上述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并作出明确说明,则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对被告XXX的该辩称不予支持,其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给原告447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XX公司647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希传律师法学学士,于2013年取得律师证,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10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商标